“我们公司在内蒙古,最近刚刚中标昆山某广告项目,还没来得及高兴就得知王某投诉招标过程不合规定,他还向我索要10万元,说是给钱就撤回投诉。来回拉锯战中,我不停在内蒙和江苏之间往返,耽误了公司的正常经营。”
2022年6月,公安机关接到某企业反映,一些公司对苏州地区多个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投标工作恶意质疑、投诉,严重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
调查发现,2021年底至2022年6月,王某招募他人以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名义报名竞标政府公开采购招标项目,再通过发送质疑(投诉)函的方式拖延招投标进程,有的竞标单位或者中标单位为使招投标工作顺利进行,会主动联系王某协商。这时,王某便会向对方索要财物,或以此为要挟,要求对方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向王某公司高价采购相关原材料、货物等。直到对方被迫妥协,王某才会撤回质疑或投诉。
经侦查,王某在全国大量报名招投标,项目覆盖江苏、广东等18个省份,与其公司人员数量和正常业务量不相匹配。根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在质疑、投诉期间,招投标进程需要暂停,这就可能引发项目延期开工、工期缩短、影响声誉等一系列后果。
正因如此,王某提出质疑、投诉后,被害单位往往选择与王某协商,进而被强行索要财物或购买商品,一旦收到钱款,王某就会撤回投诉、质疑,不再参与竞标。王某的真实目的并非中标,而是向被害单位施压敛财。王某的行为并非正当行使权利救济,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2022年7月29日,昆山市检察院依法对王某批准逮捕。最终认定,王某通过质疑投诉,共对30余家被害单位实施敲诈勒索,得款115万余元,并强迫2家被害单位采购货物超16万元。
经昆山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3年9月,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并责令退赔各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宣判后,王某提出上诉。2024年2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招投标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预防惩治腐败具有重要意义。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当投标人的利益受损或遇到违法违规行为时,可以通过提出质疑或投诉等救济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招标项目的质疑和投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赋予供应商的法定权利,依法处理政府采购纠纷是维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
在此提醒投标人,质疑和投诉应当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不得以撤回质疑、投诉要挟对方给予钱财或强买强卖货物。在遇到以撤销质疑、投诉为要挟索取钱财或强迫交易时,应当及时报案,决不能为了息事宁人而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