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乡村产业发展,既是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现实选择。9月14日,省政府新闻办、省自然资源厅召开《支持乡村振兴产业用地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新闻发布会,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宋斌介绍《若干措施》的相关情况。
新闻发布会现场(文颖 摄)
《若干措施》分6部分,共17条措施。主要围绕适用范围、规划引领、支持方式、要素支撑、用地审批、部门协同等方面作出明确。明确了乡村振兴产业用地适用范围,优化了国土空间规划管控,支持了乡村振兴产业项目多种方式用地,优化了用地审批手续。
针对乡村振兴产业项目规模大小、依托资源的不同,分类支持项目用地选址。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需要建设用地的项目,原则上应集中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对依托本地农业资源布局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乡村振兴初级加工产业用地等存在特殊选址要求的,可分类使用规划机动指标或利用零星城镇建设用地政策进行保障。
在规划编制方面,支持已明确用地规模和布局的乡村振兴产业项目用地统筹纳入县乡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完善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规划管控规定,增强规划管理弹性,提升规划实施的可操作性。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配置方面,要求各地安排不少于5%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同时,在安排省级统筹指标时予以倾斜支持。在集体建设用地方面,鼓励各地探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创办企业,引导企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若干措施》提出要注重各类规划的相互衔接配合,发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村振兴产业类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互补互促作用,共同推进乡村振兴产业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能做好产业项目管理工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类型,分类做好项目用地服务保障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监管,防范并及时查处乡村振兴产业用地方面可能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初审:综合办
复审:曾悠
终审:李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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