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盗窃151个“打棒”,法院这么判!

政务   2024-11-25 08:01   贵州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总有人不务正业,还想不劳而获,被告人王某某盗窃151个铬金打棒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情简介


   20231218,被告人王某某独自一人驾驶一辆租来的越野车窜至铸造厂,将门锁撬开后,进入铸造厂将存放在仓库内的铬金打棒(合计151个,总重量1184.6千克)盗走;后某某将盗窃得来的铬金打棒销赃到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2640 元。20231226日,经鉴定,价格认定结论:1184.6千克的铬金打棒20231218日的报废回收价格为2606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 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决:一、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2640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官寄语





























任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公民财产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本案中王某某心存侥幸,盗窃某铸造厂存放在厂内的铬金打棒,获刑。法官提醒:要遵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不要因为蝇头小利踏入犯罪深渊!


来源:刑事审判庭 张哲



天柱县人民法院
宣传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展现法官风采。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