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买”黄金,获刑!

政务   2024-11-08 10:12   贵州  




“帮忙买黄金,就能赚高薪”

杨某明知事有蹊跷

却心存侥幸

决定“冒险一搏”

最后,杨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

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8日,被告人杨某通过手机软件与“波哥”认识后,见面商量帮“波哥”拿黄金首饰的事情。2024年3月1日,在“波哥”的授意指挥下,杨某让韦某某开车来到某县。次日,杨某在明知“波哥”让其提取的黄金首饰系诈骗所得赃款网购的黄金首饰,仍然在某某金店与店主周某某见面交易,将他人犯罪所得资金4万元(张某某被诈骗资金4万元)兑换成的一条男士金项链(29.09 克)、一个女生古法金手镯(29.86 克)、两个戒指 (5.18 克、6.15 克)提走,并交给由“波哥”指定的人进行转移,杨某非法获利2000 元。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上游犯罪予以转移,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条链接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行为。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可拆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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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刑事审判庭 张哲


天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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