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宁38名矿工劳动仲裁有结果了

文摘   2024-11-13 22:29   黑龙江  
早上一位长期关注本公众号的网友问:黑龙江东宁38名矿工劳动仲裁案有结果了吗?

感谢这位网友还想着这件事,惦记着这些矿工劳动仲裁结果:当地仲裁委对38名矿工部分仲裁请求给予了支持,驳回了矿工们大部分仲裁请求。

今年9月24日,本公众号推送原创小文《黑龙江东宁38名矿工申请劳动仲裁》,小文目前有3758人阅读55个赞9条留言,这些人阅读、点赞、留言说明大家关注基层老百姓的生活,老百姓生活真是不易,

10月28日,38名矿工陆续收到东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终局裁决),仲裁委裁决书显示:38名矿工部分仲裁请求给予了支持,驳回了矿工们大部分仲裁请求。

今年7月30日,38名矿工在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主任朱以山、北京佳法律师事务所主任郎子君、律师于海涛协助下向东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东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受理。

38名矿工仲裁请求事项有以下八项(个人工作年限、请求标的额不同):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固定劳动合同。

2、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放假期间的工资和生活费 元。

3、裁决被申请人因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按照二倍支付赔偿金 元。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每年的带薪休假工资 元。

5、裁决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补齐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1日九个月的双倍工资 元。

6、裁决被申请人因未按规定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医疗保险待遇,每一年应该向申请人支付一个月的工资额作为补偿,合计 元。

7、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失业保险金 元

8、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经过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东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和第八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

二、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放假期间工资和生活费人民币 元;

三、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余人民币 元。

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10月28日,从各地赶回东宁领取裁决书的矿工表示:这样结果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这是一个无奈无语的结果!

今年4月,这些煤矿工人与企业协商不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当地仲裁委没有受理,他们集体委托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帮助处理此事,北京至高法律咨询中心经过沟通当地仲裁委同意受理此案,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了裁定。

朱以山表示: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据了解,目前这些矿工纷纷自救寻找生活门路,他们有的在当地打零工,有的外出干活,有的给人养牛、上山打松子、捡木耳,煤矿停工停产给他们生活带来巨大改变,一些矿工家庭生活陷入低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据了解38名矿工收到仲裁裁决书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企业与煤矿工人就相关事宜已经达成了和解事宜。


刘福国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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