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民申6076号
裁判要旨
生产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注明涉案车辆系机动车,未提示购买者驾驶时需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销售商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足以认定生产、销售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经鉴定机构认定涉案车辆属机动车,小鸟车业公司作为生产者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注明涉案车辆系机动车,未提示购买者驾驶时需持有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销售商绿能经贸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提示注意义务,足以认定生产、销售的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从事故发生、王志深受伤情况看,可以认定涉案车辆存在缺陷与事故发生、王志深所受伤害存在关联,认定小鸟车业公司、绿能经贸公司对王志深所受伤害损失承担40%的民事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小鸟车业公司、绿能经贸公司主张王志深死亡与事故发生不存在关联,证据不足。其次,小鸟车业公司主张王志深治疗伤情发生相关费用单据系复印件,由文娟、王咏仪、王瑛已经对此进行了合理解释,原审法院对王志深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的计算客观、合理,小鸟车业公司、绿能经贸公司所提异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小鸟车业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近年来,超标电动车(含二轮、三轮、四轮电动车)在一些地区特别是中小城市逐步蔓延,这类车辆及其生产企业普遍未列入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车辆各项技术指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性能差,上路行驶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且未投保相关保险,严重侵害了群众利益,给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矛盾化解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对此,一些地方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超标电动车交通事故的民事诉讼中,依法判决车辆生产销售企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为各地从源头治理违规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车行为开阔了思路、提供了借鉴。现将部分判决及案件评析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考:
在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积极引导当事人对超标电动车生产销售企业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有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主动作为,积极协调公安机关有关警种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倒逼企业停止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