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某区级人民法院在拍卖平台上拍卖一瓶雪碧汽水,起拍价4.2元,市场价6元,拍卖信息特点备注只能自提,不支持邮寄;
合肥市一栋市场估价达1.3亿元的厂房,1元起拍,拍卖的加价幅度仅为0.01元,最终竟以1.8万元的价格拍卖成交;
某中院拍卖一辆丰田霸道汽车,评估价为21万元,起拍价为16.8万元,拍卖信息标的物介绍中显示,“该车辆系刑事案件作案工具(刑事案件被告人使用该车运载人体尸块)”……
近几年来,这类吸睛新闻比比皆是,它们都指向的是法院执行中的司法拍卖。
大多数律师在执业生涯中都会遇到司法拍卖,它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利益深度相关。听起来很简单的司法拍卖,为什么会产生这么离奇的结果?
事实上,财产调查不全面、不准确,拍卖成交后产生争议;权利负担审查程序不明确,导致执行拖延……这些都是目前法拍中存在的“疑难杂症”,对于律师、尤其是执行律师的影响不可谓不大。
202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网拍新规》),全文共12条,为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指明了更加明确的方向,针对网络法拍实务中的痛点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也为律师的业务开展提供了答案与指引。
11月22日19:00,先后在北京市两家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多年、现在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的李硕律师,将深度剖析司法拍卖热点新闻事件,解读背后的奥秘,帮助大家从《指导意见》中找到相关案件的解决之道。
11月22日 19:00
原执行法官深度解读执行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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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网络司法拍卖新规
对律师有哪些实务影响?
比如,法拍中“财产调查不全面、不准确,拍卖成交后产生争议”的问题。正是由于现有规定不甚明确,才会出现上文中拍卖雪碧汽水的情形。
《网拍新规》第1条(节选):
尽职调查财产现状。执行法院应当对财产现状进行调查,不得以“现状拍卖”为由免除调查职责。
明确了执行法院需要对财产进行调查,包括不动产、机动车、食品和股权等,以获取权属关系、占有使用情况、交易税目等信息。意即,执行人员不能把“现状拍卖”当作借口,拒不履行调查责任。
那么,对实务的影响有哪些?
对被执行人:
及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对申请执行人:
及时了解准确完整的信息,合理选择执行财产。
对竞买人:
竞买前充分了解信息,竞买后发现网拍信息严重失实的,提起执行行为异议要求撤销拍卖。
具体到实际案例中,如何操作?人民法院案例库中有哪些对应案例可以借鉴?
再比如,法拍中权利负担审查程序不明确,导致执行拖延的问题。
实践中,部分执行法官面对租赁的情形经常不进行审查,照单全收,直接进行带租拍卖。
按照上述脉络,这条对于律师的实务操作将产生哪些影响?有哪些实际对应案例?
李硕老师将对《网拍新规》进行逐条分析,解读新规对律师实务的影响,并结合真实案例,指引实践中的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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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大纲:
实务影响一:对拟处置的材料强调“应调尽调”
实务影响二:对权力负担的真实性需要严格审查
实务影响三:保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务影响四:规范询价方式
实务影响五:完善刑事涉案财产变价程序
实务影响六:对拍卖财产需要进行如实的披露
实务影响七:完善了被执行人自行处置机制
实务影响八:加大不动产的腾退交付力度
实务影响九:重大事项合议与审批
讲师介绍:
李 硕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6年执行法官经验
曾先后任职于北京市两家中级人民法院
办理过大量保全、执行和异议之诉案件
李硕律师曾在北京市两家中级人民法院任职多年,担任执行局速执团队负责人等职务。保全、执行、异议领域实务经验丰富,成功办理了入选“改革开放四十周年40个重大司法案例”、建院历史上最大标的案件等一批重大执行案件。作为业务专家,多次参加高院专项工作组,巡查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多次受邀参加高院、所在法院组织的业务研讨活动,为新入职法院干警授课。参与编写所在法院新类型财产执行白皮书、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等有全国影响力的执行业务指导资料,深度参与执行主题公开课的宣传制作,被最高人民法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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