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申字第56号
裁判要旨
政府虽然公告注销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在土地登记档案中载明的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仍是原权利人。这表明政府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虽然2011年11月17日达州市人民政府注销了达州电大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利人的确定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为依据。达州市人民政府虽然公告注销了作为涉案土地不动产物权证明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在二审诉讼期间,达州市地籍地政事务中心保存的土地登记档案中载明的涉案土地的权利人仍然是达州电大。这表明政府注销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并未改变涉案土地的权属状况,达州电大仍然是涉案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合作开发协议书》的履行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能够继续履行。
达州电大作为新证据提交的两份材料,其一为达州市政府2013年12月15日作出的《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收回达州市广播电视大学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其二为达州市国土资源局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内容是解除与达州电大关于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以进一步证明其与聚丰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在客观上不可能继续履行。这两份材料的内容所反映的只是政府有关部门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对涉案土地使用权作出的新的决定,并不符合证实原审时案件真实情况的新证据的条件。不过却能够进一步证明,涉案土地使用权在二审时仍然属于达州电大,当时判决继续履行有法律依据,并非适用法律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