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但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出借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借贷关系,要求借款人还款吗?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赌桌上的借贷纠纷”案件,明确在原告明知或应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的前提下该借贷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2年8月,被告汤某向原告王某借款45000元。后经原告要求,被告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现金(肆万伍仟元整)(小写45000元整)用于工作需要,保证无违法用途。借款人:汤某。借款日期:2022.8.11 ”。借款后,被告仅归还2000元。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
仅看这张借条,似乎案件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只是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但案件真相却远不止如此。
原来借款当天,原告王某去到在某山上搭建的露天赌博场地,被告汤某也来到该场地。因汤某无钱参与赌博活动,便将租赁的车“抵押”给王某,向王某借款,承诺几小时后便还钱。随后,二人一起乘坐汤某租赁的车回到汤某居住的小区楼下,汤某假借回家拿钱的名义溜走。几天后,王某通过他人约汤某吃饭,并让其写下借条。
出借人明知或应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该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尽管借条中载明用于工作需要,但庭审中王某经法庭询问未明确借款用途,而汤某则抗辩称借款用于赌博。尽管汤某未能举证证明借款用于赌博,但根据双方庭审陈述的借款发生在某山上露天环境下,借款时汤某将车押给王某,借款后王某跟随汤某回家取钱、汤某弃车逃跑,及事后王某通过第三人约汤某出来出具借条等情形,可知本案借贷行为显然与正常民间借贷不符,在当时情境下汤某借款用于赌博符合民事证据规则高度盖然性标准,而在当时情境下王某不可能不知汤某借款用途。综上,王某明知或应知汤某借款用于赌博,仍提供借款,该借贷合同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请。此外,因本案存在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等违法行为,法院已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违反法律效力性禁止性规定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赌博正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背俗行为。王某在明知汤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积极对外出借赌资,此类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尽管借款真实存在,但该借款是基于不法原因发生的,属于非法之债,一旦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此类借款,会鼓励赌博等不法行为,助长不良社会风气。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面对亲朋好友赌博时提出的小额借款请求会不假思索地答应,却不知道此类借款不具有合法性,一旦借款人不予归还,被借款人将无法得到法律救济,因此借贷需谨慎,尤其明知他人参与赌博活动而借款时一定要明确拒绝。同时赌博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沉迷赌博不仅容易导致个人财产损失,破会家庭幸福,影响下一代成长,更有甚者会触碰法律底线,导致自己身陷囹圄!知法守法,远离赌博,才能守护自己的幸福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