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时代,很多人习惯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晒图片等来表达情感和诉求,但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如果通过社交媒体发布涉及他人的言论应该慎之又慎,否则就可能触及侵权“雷区”。近日,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在网络平台发布言论“吐槽”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许某曾系某美甲店员工,因离职工资结算问题与公司闹得不快,遂在某网络平台发布题为 “避雷繁昌某美甲店”的帖文,“从来没见过如此恶心的美甲店……真的太恶心了”“……用的东西骗骗不懂的人还好”“生产日期保质期都没有,真的敢”等,并配图该美甲店门店照片等。之后,该美甲店在网络平台发现相关帖文,并要求许某删除,却遭到拒绝,遂将许某诉至繁昌区法院。
许某陈述其在美甲店工作时,因提出离职,与美甲店就工资待遇产生了分歧,一气之下才在某网络平台发布帖文。但其表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相关诉讼材料时,已经及时将相关帖文删除,故其行为并未侵害美甲店的名誉权,也未给美甲店造成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本案所涉及的为法人名誉权,对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法人名誉权的侵犯,应当综合法人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行为人是否具有明显过错以及是否确对法人的名誉造成实质性损害等因素进行判断。
本案中,许某发帖内容系个人的主观评价,虽然个别用词不当,但主观上不具有损害美甲店声誉的故意,且在法院立案后及时将帖文删除,结合许某案涉网络平台账号的粉丝量、累计获得的点赞与收藏等数据,案涉帖文的影响辐射力有限,尚不足以造成公众对该美甲店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另外,美甲店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许某的发帖行为对其造成了实质上的经济损失。故法院认定许某的行为对美甲店的名誉尚未造成明显损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吐槽”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理性的批评,另一种是非理性的情感宣泄。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更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极有可能因不当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而引发诉讼。本案中,虽然许某的言论及时删除,事件影响范围较小,尚未给美甲店的名誉权造成严重损害,但如果传播范围广,造成他人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则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在网络平台发布信息,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网络行为,确保发布内容的真实性,切莫贪图一时口舌之快,最终害人害己。此外,如果与他人发生矛盾,也应通过合法手段积极维权,避免因维权不当侵害他人权利而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