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管道漏水,导致业主的房屋受损,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担责?日前,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自2023年1月起,蔡某发现房屋天花板上悬挂的管道破裂,导致房内的吊顶、墙体、木地板被水浸泡、损坏,蔡某与某物业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经查,漏水系因该单元同户型自上而下公共排水管道出现漏水点所致,该管道为蔡某楼上十户居民共同使用,蔡某不使用该管道。此前,该物业公司与小区业委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包含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一审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赔偿蔡某财产损失费24817元,并支付鉴定费3000元。物业公司不服,上诉至淮南中院,辩称,案涉管道不属于公共管道,系业主专有部分的管道;根据业内惯例,物业公司只负责疏通公共管道,该管道的维修以及维修资金由业委会负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蔡某曾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后加装吊顶,导致物业不能及时发现管道破损情况,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公共排水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此外,蔡某私自加装吊顶的行为属正常装修装饰行为,未改变共有管道用途,不会增加管道破裂风险。物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对小区公共管道尽到了定期疏通、养护等妥善维修、养护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法院依法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共排水管道是否属于业主共用设施设备。实践中,根据共有人的范围,业主共有可分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某一栋建筑内全体业主共有、特定单元内全体业主共有等。该案的建筑户型自上而下布置公共排水管道,供该单元同户型全体业主使用,在构造上、功能上具有相对独立性,与该单元同户型业主具有使用上的利害关系,故该公共排水管道属于共用设施设备,而非业主专有。有观点认为,部分业主使用的共用设施设备属于该部分业主共有,应当由使用该管道的业主自行承担维修责任。物业公司作为管理人,不负有查明漏水原因及维修管道的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院不予认可。一方面,小区业主通过《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将共有设施设备的管理权交给物业公司,约定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管理、运行等。若物业公司仅负责疏通公共管道,而不妥善维修、养护,则有悖于物业服务合同的承诺,不利于对业主利益的平衡保护。另一方面,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已按一定比例向有关部门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专项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质保期过后,物业服务人必要时可引导业主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若物业公司疏于养护管理共有设备设施或者出现问题后未能按约及时维修、未积极引导业主维权等,导致损失扩大或者加重,则应承担与其职责相对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