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建议唤醒刑法“沉睡条款” 拘役罪犯获准回家处理母亲后事

政务   2024-12-16 09:59   安徽  

“感谢检察官、警官,让我能回家处理母亲丧葬后事,不留遗憾……”12月7日,肥西县看守所留所服刑人员杨某年由保证人接出看守所,将其母亲丧葬后事处理完毕后当日下午回所,了结心愿的杨某年道出了心声。





此前,杨某年因犯危险驾驶罪,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自11月26日起在肥西县看守所留所服刑。12月5日,杨某年家属探望时告知,其母亲近日离世,悲痛欲绝的杨某年当即向看守所申请回家处理丧葬后事。看守所立即将情况通报肥西县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共同研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也就是通常所称的拘役罪犯的“回家权”。出于拘役罪犯出所后的监管安全等实际问题考虑,监管机关对适用这一法条往往有顾虑,这一法条也因此被称为刑罚执行领域的“沉睡条款”。


肥西县检察院驻所检察人员了解到,肥西县看守所至今未办理拘役罪犯“回家”申请的类似审批,遂与看守所会商了解情况,全面了解掌握罪犯表现;对罪犯申请“回家”真实性进行分析研究,提出该罪犯服刑期间认真遵守所规,且无不良表现,申请“回家”为母亲处理后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障。


为慎重起见,该院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条款,查询重庆、江苏等地检察机关开展监督推动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的经验做法,于12月6日就拘役罪犯“回家权”落实问题向肥西县看守所制发检察建议。肥西县看守所及时对检察建议予以采纳,依法批准对罪犯杨某年的“回家”申请。


次日凌晨,杨某年由保证人接出看守所,将其母亲丧葬后事处理完毕后当日下午回所,期间未发生监管事故。随后,驻所检察人员对杨某年进行谈话,充分了解目前的心理状态、思想动态。杨某年对保障其“回家权”非常感动,表示一定好好改造。


“我们将通过办理的该起合肥市首例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法律监督案,积极推动相关机制建立、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肥西县检察院检察长周伟表示,该院将以此案监督为契机,与看守所深入探讨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积极“唤醒”这项长期“沉睡”的法条,拟联合公安机关会签本地区拘役罪犯服刑期间“回家”管理办法,从机制层面规范保障拘役罪犯“回家权”的落地落实,有效解决拘役罪犯“回家”难问题。



记者|徐奥萍 通讯员 赵锐 周震亚 周云

编辑 | 聂静洁
审核 | 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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