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车辆抵押贷款”之名,强行向借款人收取GPS安装费、居间服务费,采用“拖车藏匿”等威胁手段,迫使借款人交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实际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关于汽车抵押贷款的敲诈勒索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退赔被害人汪某、夏某、何某、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零八百九十六元、一万零八百六十五元、一万零三百三十三元、三万三千四百五十二元。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与程某共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四千一百元。
2016 年,被告人程某注册成立宣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对外名称为“某好贷”公司(后更名为“某车服”),从事汽车抵押贷款业务。被告人丁某系公司员工,在明知程某从事不法行为,依然帮助程某将抵押的私家车拖走并从中得利。程某在向他人提供借款过程中,与客户签订空白贷款合同,放贷时扣除本金中的服务费、GPS 费用等,并在借款人的车辆上安装GPS,让其交出车辆备用钥匙,借款人到手金额不仅低于实际贷款金额,还要支付高额利息给程某。在借款人因资金周转不开或其他原因逾期未还款后,程某就私自将借款人车辆拖走占据,并以赎车相要挟,向借款人索取高额违约金及相应赔偿费用。借款人为“赎回”车辆,只能支付给程某远超于贷款金额的钱款。2017年6月至10月期间,程某、丁某以此手段实施敲诈勒索10起,其中有4起案件被害人未能筹到资金交给程某,程某便将扣押的车辆私自处置进行获利,共计非法获利 89646 元。
被告人程某、丁某在贷后索债过程中,以客户逾期为由,先按照GPS定位找到车辆,后将被害人车辆开走并藏匿,利用被害人想要索回车辆的心理,迫使被害人交付高额违约金、拖车费等,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被害人合法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拖车、藏匿,以车相要挟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该行为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认定。但根据被害人陈述,其在签订合同时程某等人均已告知需预先扣除的费用及内容,因急用款,被害人均对扣除部分是知晓且认可的,被害人并未对此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程某等人亦未伪造虚假资金流水、恶意制造违约、不断垒高债务,虽设定了高利率,但其性质不同于以民间借贷为幌子,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套路贷”行为,应当与一般“套路贷”模式予以区分。综合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为解决短期资金周转需求,许多人会选择形形色色的民间贷款服务,“利息低、放款快、手续少”的广告会让借款人放松警惕,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而掉入“抵押”陷阱中,汽车抵押索债过程中以强行拖车、要挟卖车等胁迫手段勒索财物,已经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借款人应增强法律意识,不要抱有侥幸心理,避免陷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和套路。为解燃眉之急,也应当选择正规金融机构,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提高防范意识,警惕合同违约陷阱和空白协议书,如果遭遇敲诈勒索,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