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金额 5000 余万元!特大销售生产伪劣电线案成功告破

科技   2024-10-11 08:05   四川  

文章内容源自微信公众号《赣州公安》

伪劣工业产品犹如隐藏在经济发展中的毒瘤,其危害不容小觑。它们不仅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对公共安全构成巨大威胁。以伪劣电线产品为例,其可能存在线芯含杂质、护套材料劣质等问题,导致电阻值不符合标准,在使用过程中容易发热,甚至引发火灾,严重危及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在江西赣州,警方破获的一起特大销售生产伪劣产品案,再次将伪劣工业产品的危害暴露在公众面前,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打击伪劣产品、维护市场秩序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案件回顾

近日,赣州消费者小李在某网络平台购物时,发现一家销售电线的网店,销量“100万+”,价格还非常便宜,多人拼单还能再享优惠。自己创业的办公场所正准备水电施工,急需大量电线。小李毫不犹豫下单购进数万元电线。几日后,快递如数送到,可做了十几年电工的老师傅却告诉他:这些电线品牌、厂家都查询不到,属于三无产品,如此低的价格,大概率是买到了铜少塑料多的劣质电线,安装使用有安全风险。这给尚沉浸在“捡漏”喜悦中的小李泼了一头冷水。

小李回想购买经过,发现这家被网络平台推荐为销量前十家装电线之一店铺,在售商品图片商标为广东省广州某厂,但快递发货地址却在云南昆明,而且商标登记的厂名在企业信息查询平台根本查询不到。郁闷的小李联系专业检测公司开展安全检测,结果全部电线电阻值严重超过国家强制标准限定值,使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于是小李赶紧向赣州警方报案。
民警在听完小李的介绍后,立即打开网售平台核对,发现还有多个热销电线商品网店与小李购买电线店铺高度相仿。民警初步判断该电商平台上存在一个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团伙。

经过一系列侦查,办案民警成功锁定在云南省昆明市网店卖家何某甲团队,在广东省揭阳市生产劣质电线的何某乙团队。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赣州警方同时将何某甲、何某乙等人抓获归案,现场捣毁制假售假窝点3处,查获生产线1条,查获劣质电线15078卷、虚假合格证89656张、铜线12.5吨、塑胶颗粒1.5吨,涉案金额5000余万元。

经查,何某甲、何某乙等人在未获得国家强制标准认证的情形下,一边在广东省揭阳市设立窝点,生产多个规格家用电线,为牟取暴利,在生产期间,以质量较低的“铜包铜”代替无氧纯铜,并以拉长、拉细等方式减少铜材、提升塑胶比例,降低生产成本,并在成品电线上张贴私自设计印刷的标签合格证,商品名称、生产厂家、质量标志全部为何某甲自行虚构;另一边在某多平台使用团伙人员身份大肆注册网络店铺,以“国标”、“纯铜”等字样宣传欺骗消费者,同时通过修改特价商品价格数量、雇佣水军等方式大肆刷单,人为制造“热门”“热销”网络店铺,严重误导消费者。经专业机构检测,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生产销售的家用电线电阻值、老化前抗张强度、大小长度尺寸等多项安全指标未达到国家强制最低标准,为不合格产品,消费者使用存在安全隐患。

等待何某甲、何某乙等人的将是法律严惩。

警方提示

电线是指传输电能的导线,是现代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商品,其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用电安全。

非正规电线产品价格低廉,主要在于生产过程使用原料不同造成,含杂质的线芯、护套材料只有优等品的三分之一,不少次品标注每盘线长100米,而实际只有80米。

选购电线应在正规商场购买,认准国家认证标记和电线上印有的商标、规格、电压等。

消费者如何精准辨别:一是看重量,质量好的电线一般都在规定的重量范围内,如最常用的截面积为1.5的塑料绝缘单股铜芯线,每100米重量为1.8-1.9kg,重量不足要么质量差、要么长度少;二是看商品标签,假冒伪劣电线往往都是“三无产品”,有的标注有厂家、产地,但产地宽泛等于未标注,也无法查询厂家工商登记信息;三是看手感,取一根电线头,合格电线截面铜芯紫红色光泽,反复弯曲手感柔软、抗疲劳强度好、塑料或橡胶手感弹性大、无龟裂。


以案说法

2009年5月26日,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施行强制产品认证工作,作为基础的安全认证标准,目的在于保护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众利益。电线电缆为第一类强制认证产品,未经认证的电线电缆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截至2024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一共对电线电缆、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燃气燃烧器具等16大类100种产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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