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费法院、法官的当事人,最高院为其一人一案出具55份裁定,案件涉及16家高院,90余家中院……

民生   2024-11-24 21:01   陕西  

来源:明律如是说;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蒋舟敏,一位“神人”,在裁判文书网输入蒋舟敏这个名字,能检索到 243 篇裁判文书,这些文书应该都是其用自己的一起诉讼打卡拜访全国各地各级法院的……

时间精力所限,明律并没有逐一查看这243篇裁判文书,但随机打开的几十篇,确实都是同一起纠纷,所以大几率这243篇裁判文书都是蒋舟敏蒋老师(蒋的职业不是教师,此处的“老师”只是一种称呼,约等于“师傅”的意思)的杰作。



蒋老师是江苏某地人,据一些裁判文书记载,其本来是做大米销售工作的,卖大米的。

卖米只是蒋老师的工作,蒋老师真正的“爱好”可能是打官司,他用一起纠纷就席卷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去过的法院,见过的法官,经手的本人的法律文书,秒杀绝大多数老百姓,也秒杀绝大多数律师。


我们来看一看蒋老师让绝大多数老百姓和律师都望尘莫及,叹为观止的战绩:最高院为其一人一案出具了55份裁定,他一人一案涉足全国16家高院,20余省90余家中院……


够一般律师吹牛吹好久的最高院裁判文书,在蒋老师手里也只是稀松平常的几张纸片。区区最高院裁定,我蒋某人哪一年不搞上好几份?


众所周知,法院的管辖分地域管辖和层级管辖,一般纠纷的管辖地了不起有那么两三家而已。

蒋老师的案子究竟是怎样的一起纠纷呢?他为什么能打遍全国各地法院呢?



该起纠纷其实并不复杂、神秘,难就难在坚持与执着,屡败屡战上。


让我们把时间线拉回到2009年9月22日,这一天,上海市公安局的一份文件触发了卖大米的蒋老师前述的席卷全国各级法院的诉讼之路。


2010年上海要开世博会,上海方面着手大力整治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布了《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自即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群众举报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给予特别奖励,最低5000元,最高奖励达30万元。



蒋老师看到了这份《通告》后,立马按照该通告的举报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寄送了举报信,举报了时任浙江某厅领导的YHB。


是的,你没有看错,江苏人蒋老师给上海公安局去信举报浙江的高官,虽然江浙沪都是长三角,都是包邮区,但上海公安局还真管不了浙江的事情。


蒋老师不管,寄出举报信后,他就等着上海公安局发放奖金呢。结果等了好几天,上海公安局既不向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也不向其发放奖金。蒋老师遂去上海市公安局信访、催促。


针对蒋老师的催促,上海市公安局于2009年10月27日向蒋老师出具了沪公信〔310000〕091016780号回复,称其来信已转往浙江省公安厅处理

蒋老师热心举报浙江高官,上海公安局无权受理,转交给浙江公安厅。


正常来说,事情就到此为止,结束了。

但蒋老师不肯放过上海市公安局和全国各地各级法院,他开始发威了。



之后,蒋老师在全国各地邮局以挂号信方式向上海市公安局寄送了内容差不多的大同小异的举报材料,然后继续经常催促上海公安局处理或者发奖金给其。


上海公安局……


蒋老师?


蒋老师!


蒋老师!?


蒋老师?!


上海公安局……


上海公安局没法处理和满足蒋老师的不恰当的要求,只能冷处理。上海公安局以为蒋老师兴头过去了,最迟到了《通告》的截止日期2010年12月31日就会放过上海公安局。


上海公安局天真了,严重低估了蒋老师的坚持与执着。


2010年12月31日之后,蒋老师还是高频次地向上海公安局继续邮寄差不多的举报材料,然后向上海公安局索要赏金......


蒋老师索要的赏金数额也比较随性,不是《通告》所称的5000元到30万元,张口就来,蒋老师有时要几百万,有时要两千万,有时要五千万。


上海市公安局……


面对态度“消极”企图“赖账”的上海市公安局,屡催无果的蒋老师认为双方之间是“悬赏合同纠纷”,上海市公安局已根本违约,决定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其几百万元到几千万元的报酬。



因为蒋老师提起诉讼的案件太多了,明律也没查到蒋老师的第一起诉讼是在哪里的法院发起的。

蒋老师大致应该是2012年左右开始了自己的疯狂诉讼之路。


蒋老师眼光挺高的,基本不去基层法院起诉,他一般直接去中院起诉,完了二审高院,再审最高院,这条线路他走得很丝滑很熟稔。


哦,蒋老师唯一青睐的基层法院是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日蒋老师到该法院起诉,浅浅地诉请要求法院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其报酬2000万元。


2015年3月4日,蓬江区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是常态,绝大多数法院都不予受理蒋老师的起诉,常见的理由为:本院不是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原告举报行为与公安机关查证、侦查行为之间并未成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本案已经由其他法院包括最高院反复处理过了,属于重复诉讼等。


也有个别法院受理的,如新疆塔城,吉林省延边州、长春市、吉林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绥化市,辽宁省丹东市,陕西省渭南市,广东省茂名市,海南省海口市等小20个中级人民法院都曾立案受理过蒋老师的起诉。


但最终因蒋老师经济暂时困难,无法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被各受理法院裁定作撤诉处理。



蒋老师案件涉足的高级人民法院有山西、黑龙江、安徽、福建、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新疆等16家高院裁判文书有93篇



蒋老师打卡、拔草的中院那就太多了,不完全统计有90+中院左右,公布的裁判文书就有92篇,分布在全国20余省自治区。除前述16地外,还有河北、陕西、辽宁、内蒙、新疆建设兵团等地的一些中院。


考虑到可能有部分相关裁判文书没有上网,蒋老师拜访骚扰的法院数量只会更多,不会更少。

最后这些案件相当一部分蒋老师都去最高院申请再审了,喜提55份裁定书,都是“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峰的2015年,最高院为蒋老师一人一案就出了21份裁定。


蒋老师这些案件案由都是“悬赏合同纠纷”,被告始终是上海市公安局,事实和理由都差不多,都是认为上海公安局违反了“悬赏合同”,要求法院判决上海市公安局浅浅地支付其几百万到5000万不等的报酬。


蒋老师可不是纯粹走走过场的,其对自己的案子研究很深,自学法律并实际运用到诉讼中去,随手举几个例子:


*私法公法与先刑后民


蒋舟敏申请再审称,(一)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广告是私法行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错误,本案应指定合同履行地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将本案中发现的犯罪事实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蒋舟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审理案件不得超出诉请


蒋舟敏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将蒋舟敏“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的诉请偷换为“要求上海市公安局履行查证、核实举报线索并支付奖金”,把民事案件歪曲成貌似刑民交叉的案件,混淆案件性质,剥夺蒋舟敏在合同履行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的法定诉权。


*新证据及一事不再理


蒋舟敏提交的新证据上海市公安局出具的沪公信〔310000〕091016780号回复,足以证明上海市公安局早已查证属实了蒋舟敏的举报。蒋舟敏本案件诉与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939号案相比,所依据的证据和事实、诉讼请求、法律关系均不同,不涉及重复起诉和滥诉。


*类案同判


蒋舟敏申请再审称: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的正式刊物,其刊载的案例在审判中具有指导作用,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遵守执行。前述公报2003年第1期(总第81期)登载案例《鲁瑞庚诉东港市公安局悬赏广告纠纷案》载明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广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本案蒋舟敏的唯一诉讼请求为要求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与该公报案例同为因公安机关发布悬赏广告而引起举报人要求公安机关支付奖励报酬的纠纷,依据同案同判原则,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蒋舟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虽然蒋老师对自己的案子“吃得很透、研究得很深”,可惜相关人民法院一直不买账,没一起案件是实际审理并下判决书的,都是裁定不予受理或视为撤诉。


裁判文书网能查到的蒋老师的裁判文书最晚到2019年,是什么让蒋老师停下了自己的疯狂诉讼之路呢?


2018年12月,蒋舟敏因在申请立案的过程中言行过激,被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了......

蒋老师通过自己的不懈努力,终于“刑”了。

很“遗憾”没法看到蒋老师继续打卡更多的高院、中院,为自己的光辉诉讼史谱写更多更高大上的篇章了。

蒋老师没打卡诉讼的省市不多,寥寥无几,这其中包括了其所在地的江苏省,上海市公安局所在的上海市,被举报干部所在的浙江省,首都北京,其他直辖市等。


蒋老师为何回避这些地方的法院呢?


不得而知,但蒋老师一定是有自己的原因的,不明觉厉。


蒋老师沉溺于打官司此举堪称“执着”,就是有点儿费法官、费法院。

啥叫缠诉滥诉?啥叫浪费司法资源?


不用查字典不用看教科书,看蒋老师的这一系列操作就能明白了。


蒋老师勇气可嘉,但真不可取,他的结局也确实不够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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