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于发挥个人信用重塑制度的价值功能,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为合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债务人纾难解困,重启生活和创业之路。有利于及时梳理要点,总结审理流程,提炼经验举措,扩大适用规模,为当前个人破产立法探索提供实践样本和实证研究,也为其他地区推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个人破产制度等机制提供可复制推广的“厦门经验”。有利于在案件办理中传递“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市场观念和积极包容、公平公正、有序平衡的破产理念,弘扬诚实守信的法律文化,推动社会信用法治体系和社会诚信建设的进一步完善。(转自:厦门中院)呼图壁县市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韩某、韩某某信用修复案例
李某某与韩某、韩某某因买卖模板、木方产生纠纷,后李某某因病去世,李某继承李某某遗产。李某多次索要货款无果,诉至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韩某向李某支付货款28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韩某某对韩某所付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被告韩某、韩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李某向呼图壁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韩某、韩某某名下无存款、无房产、土地。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将被执行人韩某、韩某某限制消费。起初,被执行人不以为意,认为其不坐火车,不乘飞机,限制消费对其生活并无太大影响。后韩某、韩某某在申请贷款时因被法院限制消费,金融机构不同意为二人发放贷款,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找到执行法院,将全部案款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执结后,呼图壁县人民法院及时解除被执行人限制消费措施。限制消费令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不仅有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体现了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和警示作用。呼图壁县人民法院重视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导向作用,既通过限制消费对被执行人加大惩戒,倒逼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判决义务,又在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及时解除对其信用限制,依法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源:昌吉州中院执行局)密山市法院:不良征信损名誉,法官调解促修复
2011年4月,郭某在某银行密山分行办理了贷款并签订了《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到期日为2012年4月27日,郭某于2012年12月27日结清了上述款项的本息。但是近日,郭某因家中子女需要就学,在银行征信中心调取个人信用报告,结果却显示涉案借款产生逾期,还款信息并未结清,故诉至密山法院,要求某银行密山分行删除不良信息,并对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办案法官考虑到本案涉及郭某的子女就学问题,率先向某银行密山分行沟通了解情况,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法官通过类案检索进行释法说理,并建议银行可在呈报总行后,通过“征信修改”的方式帮助郭某尽快将不良信息删除。银行最终采纳了法院的建议,郭某也表示如果银行能尽快消除其不良信息,就主动放弃要求银行书面赔礼道歉的主张。
郭某的烦心事快速得到了顺利解决。11月15日上午,他特地为法官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转自:密山市法院)嘉鱼县法院:助企业重拾“信用” ,为个人擦去“污点”
助企业重拾“信用--某市政工程公司与某塑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该案调解后,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某塑编公司应向某市政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44万余元,但该公司一直未依约履行义务,遂某市政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某塑编公司经通知,仍未履行财产报告义务,且案件经执行法官调查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某塑编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年后,某塑编公司的业务有了一定起色,于2024年7月主动联系法院,将案款打入嘉鱼县人民法院账户。案款全部到位后,嘉鱼法院依法及时解除了针对该公司的限制高消费和失信措施。为进一步帮助企业将负面信用影响降到最低,正向激励企业的主动履行行为,营造诚信营商氛围,嘉鱼法院向某塑编公司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雷某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按时还款义务,嘉鱼法院执行局对其依法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对雷某的日常生活、工作造成极大影响,后雷某积极筹款,主动联系法院,于近日将本案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嘉鱼法院随即解除对雷某采取的强制措施,同时考虑到雷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为避免本案再次对其工作、生活造成影响,对雷某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上述两个案例只是嘉鱼法院推动落实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缩影。今年以来,嘉鱼法院向被执行企业、被执行人发出多份《信用修复证明书》,贯彻以“善”执行理念,助力企业及个人的健康发展,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以法治力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助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信用修复证明书》是法院向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出具《信用修复证明书》后,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不再因该案对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2.自行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书、守信承诺书、情况说明等材料。(转自嘉鱼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