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在《福建法治报》刊登的一则道歉公告
引发关注
2021年,福建省安溪县男子郑隆(化名)认识了比她小三岁的女子黄静(化名),并迅速坠入爱河,选择结婚。
但三个月左右,两人的关系出现裂痕,他向当地公安投案并反映了妻子身上的“秘密”:黄静此前伪造户籍,早已跟远在四川安岳的易某某登记结了婚。
但让郑隆意外的是,除了妻子因重婚罪获刑外,他也被判重婚,获刑六个月。
出狱后,郑隆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今年2月,福建高院作出再审决定,指令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安溪县人民法院于今年8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隆无罪。
从有罪变成无罪后,郑隆决定为自己的名誉和损失讨说法。2024年11月14日,他的申诉获得回应,法院在当地报纸刊登道歉公告,向郑隆赔礼道歉。
△安溪县人民法院在报纸刊登公告 向郑隆公开赔礼道歉
11月20日,记者联系到郑隆,他申请的国家赔偿已得到法院支持。下一步,郑隆还希望能够在民事赔偿部分得到支持。
郑隆是一名80后,他告诉记者,当初在认识黄静时,知道她曾结过婚,还有3个孩子。
结婚后,他也知道了妻子曾冒用名为“吉某某”的身份,在2014年与四川安岳的易某某登记结婚,“我跟黄静去补办结婚证的时候,她是没有领过证的,(之前)是冒用别人的身份证去领的结婚证。”
2021年8月11日,郑隆主动来到安溪县公安局投案并反映了妻子的重婚行为。同年11月,当地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郑隆明知黄静于2007年就已经与他人结婚并育有三个孩子,还是在安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应当以重婚罪追究郑隆的刑事责任。
该案在安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郑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同时,黄静也因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且还因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郑隆告诉记者,起初,在一审判决时,他并不了解“重婚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他选择认罪认罚,并未提出异议。但在服刑出狱之后,他咨询了律师,有律师告诉他,他的这种情况,有可能并不应该被认定是“重婚罪”。
为此,他开始申诉。在这个过程中,他逐渐发现,自己的情况,可能需要依据事实婚姻的时间条件和实质要件进行区分看待。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由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在2021年出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郑隆,明知黄静(另案处理)于2007年以易某某之父(另案处理)为其伪造的“吉某某”的户籍,已与易某某登记结婚且育有三孩后,又于2021年5月20日与黄静在安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受访者提供)
对于上述情况,郑隆表示自己是知情的。“因为,黄冒用别人的身份去领的证,而她也并没有离婚,我们之间的婚姻是有效的。”他举例说,易某某没有跟吉某某离婚,那么,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他人补办结婚证,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重婚呢?
而他的这个疑问,也成为了法院开庭审理时的争议焦点。记者注意到,案件再审时,该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郑隆与黄静的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如果有效,是否应当准许离婚?二是,黄静是否应当向郑隆支付经济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应当支付,应当支付多少?
2024年2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闵刑申75号再审决定,指令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该再审决定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郑隆的不断申诉,终于获得了一些回应。2024年2月18日,安溪县人民法院立案再审,并于今年10月份作出判决,认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被告人郑隆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根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法予以纠正。决定撤销原一审判决,改判郑隆无罪。
从有罪变成无罪,但郑隆曾经被羁押以及期间遭遇的损失,怎么办?郑隆提起了国家赔偿。
在一份由安溪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中载明,2024年7月11日,四川省安岳县民政局决定撤销易某某与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补领的结婚登记证,法院审理认为,黄静冒用吉某某的身份与易某某补领结婚登记证的行为,没有形成新的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且该补领的结婚登记证现已被依法撤销。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
最终,安溪县人民法院决定向国家赔偿申请人郑隆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184天的赔偿金85088.96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支付因申诉支出的交通费、邮寄费500元,并且,法院还需要在省级媒体发布公告,为赔偿申请人郑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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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见!法院错判诈骗案,登报道歉
(图片来源网络)
对错案登报道歉彰显司法公信
来源:经济日报
法院登报道歉,消除对蒙冤者的不利影响,彰显了维护司法公信的真诚态度。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律师称,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在全国尚属首例。
安徽高院的这一做法值得点赞。多年来,尽管经司法机关审理过的冤案、错案在多方努力下还了部分蒙冤者清白,并向蒙冤者赔偿、道歉,但公开登报道歉的十分罕见。毫无疑问,过去的口头道歉与这次的登报道歉还是有区别的。口头道歉相对来说容易一些,产生的作用比较有限;而登报道歉则显得较为严肃,产生的作用更大。因为,这种道歉蕴涵着多种信息,比如消除对蒙冤者不利影响,以真诚态度维护司法公信等。
由于没有先例,过去很多法院宁愿悄悄向蒙冤者道歉,也不愿以看得见的方式道歉。事实上,法院公开道歉,不仅不影响司法机关形象,相反会给司法机关形象加分。因为这种严肃的道歉表明了司法机关勇于认错并加以改正的决心,有利于减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现。
尽管这种道歉方式对安徽高院来说可能是个小动作,但在社会上产生的正能量是很大的:一方面,能让社会人群重新认识和接纳蒙冤者;另一方面,也给蒙冤者注入了信心,让他们尽快融入社会,开始新的工作和生活。从某种意义而言,司法机关这一举动,能让公众相信社会公平正义。
笔者以为,法院就错案、冤案公开向蒙冤者道歉,应该成为一种司法自觉,一种惯例,甚至有必要成为一种制度。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登报道歉值得肯定,但不能仅是道歉了事,还应该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道歉之外,法院更须亡羊补牢,严格依法审判,尽最大可能做到所办案件经得起时间的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