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恋爱、谈婚期间,往往会产生较多的经济往来。一旦分手后,财产纠纷也就随之而来。那么,分手后,恋爱期间的赠与可以要求返还吗?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赋春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程某与齐某经人介绍相亲认识。交往过程中,程某先后向齐某支付彩礼12万元。此外,程某还不定期给付齐某日常生活费用。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双方由于性格不合,无法建立感情基础,一致决定解除婚约关系。分手后,双方就彩礼返还的数额产生了分歧,未达成一致意见。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赋春法庭受理该案件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双方一番陈述,法官了解到齐某同意返还程某彩礼12万元,但不同意返还恋爱期间程某给付给她的日常生活费用,齐某认为该费用为恋爱期间维系感情的日常赠与,不应该返还,程某则认为其给付齐某日常生活费用的前提是双方要缔结婚姻关系,现在双方结婚目的无法实现,齐某理应退还该费用。承办法官一方面向双方解释,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数额较小的金钱活动为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返还的范围,另一方面劝导双方多想想曾经美好的时光,各退一步。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劝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齐某返还程某彩礼12万元及日常给付的生活费用5千元,共计12.5万元,该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日常生活中,情侣之间为培养感情而赠送礼物、红包转账等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通常视为一般赠与,分手后,不得要求对方返还。但是,在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的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且是为了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人民法院将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当地风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为附条件赠与。
● 宪法宣传周|婺源法院与江西婺源茶业职业学院共建“法护未来”普法教育实践基地
婺源法院新媒体团队
校核 | 胡可意
编辑 | 杨 杨
审定 | 孙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