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赣 1130 破9号
本院根据江航的申请于2024年10月18日裁定受理婺源县天沐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4年10月21日采取轮候方式指定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婺源县天沐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婺源县天沐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4年11月22日前,向婺源县天沐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大道221号,联系人:付小丰,联系电话:1370793111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婺源县天沐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婺源县天沐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4年11月22日上午9时在第一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婺源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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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源法院新媒体团队
校核 | 胡可意
编辑 | 杨 杨
审定 | 孙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