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赚快钱,明知是犯罪所得也敢转移,结果……
2024年4月,被告人熊某某明知“卡主”银行卡入账资金是犯罪所得,仍通过某软件与“上线”联系并按要求找到相应“卡主”,通过测卡、报告银行卡进出账信息、开通手机号转账等行为协助“上线”转移“卡主”银行卡入账的被诈骗资金共计1220999元,非法获利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明知“卡主”银行卡所接收的资金是犯罪所得,仍根据“上线”要求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熊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警惕赚快钱陷阱,切勿贪图蝇头小利,被不法分子利用,沦落为犯罪帮凶。广大群众要提高保护个人隐私的警惕性,不要将银行账户、手机银行、微信及支付宝等重要信息轻易提供给他人,谨防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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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核 | 胡可意
编辑 | 杨 杨
审定 | 孙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