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政务   2025-01-09 16:23   浙江  

关于对被扣留车辆依法处理的公告

  凡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当事人(车主)在北仑区因实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被依法扣留的二、三轮摩托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2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机动车当事人在30日内不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的,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处理机关: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处理地点:北仑交警大队违法处理中心

  联系电话:86775813


  ➤扣留车辆信息详见附件(逾期未处理车辆清单)

▲点击图片查看大图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1月9日



通讯员 | 周碧波
一   审 | 夏凯浩
二   审 | 陈   拓 
核   发 | 周卓一
来   源 | 北仑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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