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对决之利用证据瑕疵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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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3 18:31
天津
致胜法宝
证据、尤其是域外证据的三性(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公开时间一旦存在瑕疵,都将是专利权人反败为胜的良机。
历史回顾
请求人提供的证据:
证据1:《张三之作》及部分译文,海外某知名大学研究生学院的机械工程科硕士论文,作者:张三,公开日:2009年12月31日,来源于某知名大学图书馆网站;证据2-5的公证文书及其译文,无效请求人的代理人与知名大学图书馆工作的人员之间的往来邮件。第一,证据1是国外的硕士论文,属于域外证据,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2节的规定,无效请求人应当提交公证和认证来证明该域外证据4的真实性。另外,证据2-5属于国内证据不足以证明域外证据4的真实性,这不满足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第二,证据1来源于某知名大学图书馆网站,但是网站的真实性无法验证。比如,世界上是否真实存在某知名大学?某知名大学图书馆网站是否真由某知名大学运营?上传到该网站的资料及信息是否可更改,什么身份的人有更改权限等。第三,证据2-5邮件内容属于证人证言,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如果证人不能出庭作证,其真实性存疑,请合议组不予采信。第四,证据1的封面上虽然记载了“2009”,但并不代表是“2009年”。即便其代表的是2009年,那么按照惯例及历史无效决定,也应将其理解为提交时间而非公开时间。在历史无效决定中记载“学位论文上记载有“发表时间”文字,但因为学位论文的印刷通常并不以公开传播为目的,其并非正式出版物,因此学位论文不能简单的视为与书籍、期刊等同的公开出版物,学位论文作为对比文件时,学位论文的“发表时间”一般是指学位论文的提交日期,即学位论文完成者向学位授予机构正式提交学位论文的日期。并不能确定该论文在“发表时间”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因此不能将其视为该学位论文的公开时间。”因此,证据1的公开时间不明,不能作为现有技术评价本专利的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