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须知
本文所称的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人包括在发明专利申请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中署名的发明人,以及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署名的设计人。
二、问答
1. 什么样员工(发明人)可以在发明创造中放心署名?
答:
从未参加工作的新人,如大学毕业生;
以普通研发人员身份招募的跳槽员工(轻量级)离开原单位已满一年,或者其虽未满一年但参与的研发项目与原单位毫无瓜葛;
以核心研发人员或股东身份招募的跳槽员工(重量级)离开原单位已满一年,且不涉及侵害原单位商业秘密的风险,亦或者其虽未满一年但其所参与的研发项目与原单位毫无瓜葛。
2. 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员工、股东(如老板)是否可以作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答:
对于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普通研发人员,排除风险(如满一年)后,可以署名,但需要保留其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证据,以预防其在未来向本单位所要发明创造的奖励和报酬。比如,可以在企业内部专利申请表中按照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制定两个签字栏,真实发明人在付出创造性劳动一栏签字,非真实发明人在未付出创造性劳动(包括但不限于代画代写)一栏签字。
对于未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核心研发人员或股东(包括老板),排除风险(如满一年且不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风险)后,可以署名。需要注意的是,非老板型股东但凡存在一星半点的离职风险,应按照普通研发人员来管理。
3. 入职未满一年的新员工(发明人)是否可以在发明创造中署名?
答:
如果新员工离开原单位未满一年,其在本单位完成的发明创造又与原单位的业务密切相关,其参与完成的发明创造有可能涉及职务发明创造,故而建议以协商或补偿形等方式争取其不署名,如果其非要署名的话,也尽量选择不公开其姓名。
4. 即将离职员工及已离职员工(发明人)是否可以在发明创造中署名?
答:
如果本单位关于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报酬制度完善,且愿意给离职员工继续支付(如增加其回归意愿),则建议署名;
反之,如果本单位关于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报酬制度并不完善,更不愿意给离职员工继续支付,则建议以协商或补偿等方式争取其不署名,如果其非要署名的话,也尽量选择不公开其姓名。
5. 如何预防在职或离职员工(发明人)向本单位索要发明创造的奖金与报酬?
答:
在公司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对于实力雄厚的企业,建议按照法定标准或更高标准制定对应的规则制度并严格执行,即使员工离职,也应按照发明创造在未来的利润贡献支付应付的报酬。
对于实力偏弱的企业,可以考虑将奖励和报酬纳入工资和奖金体系,使用工资和奖金来实现奖励的兑付,但对于报酬可与员工协商或签订对应的协议,并在员工离职后按照发明创造在未来的利润贡献少量地支付报酬。但对于经营困难的企业,暂时可不考虑兑付发明创造的奖励与报酬,直至经营状况恢复或不得不支付。
6. 如何预防跳入员工(发明人)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
答:
评估其所参与研发项目的价值及贡献,如果价值和贡献双高,应预防跳入员工(即以跳槽方式加入本单位的发明人)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反之则可略过。
在预防方面,首先,评估其原单位是否构建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如果原单位完全没有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或意识,一般可以继续略过,但如果原单位具有较强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或意识,在其所研项目中应禁止其直接使用原单位的技术内容、尤其是模型和图纸等涉密内容。必要时,应对其所应用的技术内容进行查新,如果属于现有技术,一般仅需要保证所用尺寸误差等涉密信息不与原单位一致,但如果属于非现有技术且在原单位使用过,应尽量进行规避设计并申报专利,且在申报专利时最好不将其署名为发明人(不署名或不公开)。
三、参考
(2023)最高法知民终100号,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判赔300000元;
(2013)海民初字第18752号 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的纠纷,所要署名的原告胜诉。
四、依据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包括但不限于: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以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4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500元。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专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报酬的方式和数额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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