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员工离职后自立门户或改投对手并恶化竞争的现象日益增多,给企业管理带来了严峻挑战。本文将通过分析一起涉及6.58亿元赔偿的案件,探讨企业如何有效遏制此类行为。
不久前,以四川金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原告,以山东华XXX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被告的技术秘密侵权及专利侵权纠纷案冲向热搜,且该案的原告以获偿6.58亿创我国知识产权的维权纪录。案情是,原告开发出一种高效的三聚氰胺(蜜胺)生产工艺,并通过一系列保密措施严格保护其技术秘密。然而,尹某,一位曾任原告高级管理职位的工程师,在离职后非法将这些专利技术及商业秘密披露给了被告,使得被告可以利用这些技术和秘密信息,设计并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及商业秘密的项目,从而获得了巨大的非法利益。经过最高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原告最终赢得了这场维权之战。
二、商业秘密及专利保护的对比分析
在“蜜胺”案中,原告拥有“密胺及工艺”的发明专利以及关联的技术秘密。这两项权利分别受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但它们在保护范围、保护期限和获取条件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存在较高的互补性。
商业秘密及专利的对比结果如下:
1.保护范围不同
商业秘密保护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如经验、诀窍、参数)、经营信息(如客源、客户)等。
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或设计所蕴含的创新点,其侧重于保护易被竞争对手获取的技术,比如可通过反向工程技术获取的内容。
2.维权对象不同
商业秘密的维权对象是在职员工、离职员工及以不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单位等。
专利保护的维权对象是竞争对手,以及上下游生产商、经销商等。
3.判赔额度不同
商业秘密的判赔额度一般高于专利侵权的判赔,这是因为其保护范围更为广泛,可以针对整个项目的各个涉密点进行维权。
专利侵权的判赔额度一般低于商业秘密的侵权赔偿,除非以完善专利组合来实施维权,否则以少数专利权来实施专利维权总是存在局限性。
4.维权难度不同
商业秘密的维权通常较为复杂,因为需要证明信息的秘密性、商业价值以及采取的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可能更为隐蔽,难以发现和证明。
专利维权相比于商业秘密简单许多,因为专利文档详细描述了受保护的技术方案,且该技术方案仅仅属于整个项目的局部,从发现、举证和起诉角度来看更易获得和实施。
4.保护期限不同
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则取决于保密措施的有效性,理论上可以无限期保护。
专利保护具有明确的期限,一般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为10、15年。
5.获取条件不同:
商业秘密的获取则依赖于企业的自主开发和保密管理。
专利的获取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经过审查授权。
三、如何构建商业秘密的保护
加强保密意识教育
企业应定期对员工进行保密意识教育,明确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及泄露的严重后果,提高员工的保密自觉性。
持续完善保密制度
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保密协议、保密责任制、保密检查与奖惩机制等,确保商业秘密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技术保密措施
对核心技术资料、生产工艺等关键信息采取加密、限制访问、物理隔离等技术手段,防止信息泄露。
建立离职审查机制
对离职员工进行严格的离职审查,确保其未带走或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同时,尽量与离职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原企业相同或相似的业务。
四、如何构建专利的保护
积极申请专利
企业应及时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申请专利,以获取法律保护。同时,根据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制定合理的专利布局策略。
加强专利监控
建立专利监控体系,及时跟踪竞争对手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布局情况,及时发现并应对潜在的专利侵权风险。
适当依法维权
持续发现专利侵权行为,在市场占有率显著降低时,实施以一儆百策略实施维权,即收集目标企业的侵权证据,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维权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总结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为企业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企业应从加强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入手,构建完善的保护机制和管理体系。通过加强保密意识教育、完善保密制度、加强技术保密措施、建立离职审查机制和积极申请专利等措施,企业可以有效遏制离职员工创业并低价竞争的现象,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同时,企业还应注重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