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药店售卖有害保健品,判刑+赔偿

政务   2024-11-06 11:27   贵州  


近日,罗甸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唐某非法销售有害“壮阳”保健品,最终“判刑+赔偿”担双责。


2023年7月至2023年10月期间,唐某在明知熊某(另案处理)向其推销的“汇仁肾宝片”、“舒筋健腰丸”等保健品无合法来源手续的情况下,仍先后三次与熊某通过电话和微信方式联系进货,拿到罗甸县逢亭镇街上自家开办的药店以15元至20元不等的价格销售,从中非法获利2459元。经检测,唐某销售的上述保健品中均检测出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西地那非”成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该销售行为侵害了食品安全领域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此,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相关经营活动。判令唐某支付销售所得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459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提醒


食品安全大于天。保健品在法律定性上归属“食品”一类,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西地那非”等非食品原料,服用“西地那非”可能引发不良反应,危害身体健康。广大公众购买保健品应当通过正规渠道,对来源不明、没有标识的保健品,要提高警惕,谨慎食用,以免破财又伤身。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罗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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