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是我们两个谈恋爱的时候,我用她的名义买的,首付款是我付的。”
“首付确实是他付的,他当时也说每个月的车贷由他承担,但是第一期的车贷他都没有按时偿还,车子就被抵押公司拖走了,后来抵押公司联系我,没有办法我才把第一期的车贷5000多元拿给抵押公司,把车子取出来。后面我觉得我也养不起这个车,我就把车卖了。”
“她卖车我晓得的,钱她得了,那首付款她应该还给我。我们之前还为这个事情去派出所调解,她当时还写了张欠条给我,就是因为她没有按时把钱还给我,我才到法院起诉她的。”
2024年10月中旬,班某以李某未按时偿还欠款为由将其诉至龙里县人民法院。联系上李某后,李某将事情的起因经过向龙里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工作人员进行了讲述,考虑到双方的争议不大,涉案标的额较小,双方也都有调解意愿,工作人员便通知二人来到法院进行诉前调解。
“也就是说你们双方对车辆的购置方式及首付款金额都没有异议,是不是?”工作人员询问道。
“我认可他支付了11888元的首付款,欠条上也是我签的字。”李某说道,“当时卖这个车,我都还亏钱了。我们两个现在也分手了,多的也不想讲了,我只想尽快把事情解决了。”
“既然双方对首付金额都没有意见,那就商量一下,看下这个首付款怎么还。”工作人员说道。
“我今天就当着你们的面,把这个首付款11888元转给班某,这个事情我们就到此为止。”李某说。
“我也想尽快解决,今天她把钱转给我,这个事情就到此为止。”班某说道。
在工作人员的主持下,班某和李某就首付款金额及支付方式、时间达成一致,李某当场支付班某11888元。该起因恋爱期间共同购车产生的矛盾纠纷圆满调解并及时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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