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5日,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贵州省委办公厅原副主任陈丽萍受贿、行贿一案,对被告人陈丽萍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陈丽萍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3年,被告人陈丽萍利用担任原铜仁市市中办事处主任,铜仁市物价局党组书记、局长,铜仁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贵州省委办公厅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资金拨付、公司经营、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0万余元。2018年、2019年,陈丽萍为其职务提拔和亲属工作调动请求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提供帮助,之后陈丽萍为表示感谢送给他人人民币69.5万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萍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行贿罪。陈丽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为谋取职务晋升、调整而行贿,均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鉴于陈丽萍具有积极退赃等情节,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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