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被告人蒋某在惠水县某街道广场开办了一家动漫城,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其经营的动漫城采用加装“插卡器”的游戏机提供给赌客玩游戏,并对赌客提供充值上分、下分退现金的方式进行赌博。经查,赌客通过扫描该动漫城收款二维码支付的涉赌资金共14万余元。
惠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在其经营的动漫城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利用电子游戏设备以提供充值积分、上分、下分的方式结算赌资,组织赌博活动。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追缴赌资上缴国库;依法没收赌具予以销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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