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件缺失主动维权
周先生在某购物平台下单了一套79元的音响。收货后发现产品没有相关配套产品,与店铺客服联系后,承诺后续补发。两周后,周先生仍未收到补发商品,便向该购物平台官方客服投诉,查证后,平台客服向周先生退款79元,并标注“商品自行处理”。
周先生收到退款后,该商家将周先生诉至楚雄市法院。经法院审理认为,周先生因产品不全按规定提出质疑,在商家迟迟未处理的情况下向平台客服投诉,平台客服告知周先生“全额退款,商品自行处理”,并不存在违约,驳回了该商铺全部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网购热水器出故障
汤女士网购了一台热水器,商家载明送货上门并免费安装。廖某某上门安装后,在未进行调试的情况下,商家确认完工验收。廖某某误将燃气管接在了热水器出水口处,致使全小区停气。汤女士支付了抢修费用共计2.6万余元,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不成。
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商城主要合同义务是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热水器,附随义务是免费安装,且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由于安装该热水器时出现失误导致汤女士遭受经济损失,而商城未尽到审核义务,故判决该商城赔偿汤女士经济损失2.6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仅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这意味着,一旦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必须遵守合同条款,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主要规定,如果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那么该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两次重复付款
邵某某在某网购平台向被告颉某某购买苹果电脑一台,颉某某要求邵某某支付宝转账付款,邵某某让朋友代替转账16366元,然而颉某某却表示未收到款项,又让邵某某用微信转账付款,待邵某某转账后,收到了其朋友转账付款的截图,邵某某立刻联系颉某某要求其退还多余款项,最终颉某某退还邵某某2000元,经多次催要余款无果,邵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邵某某与颉某某达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颉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其退还邵某某货款1.4万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主要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遵守约定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主体、标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履行,且均须适当,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二、全面履行原则: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条款,全部而完整地完成合同义务。三、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协作履行原则和经济合理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消费者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定制商品先付清购货款再发货;买一赠一对赠品不实行三包;出售商品与商品描述不一致时以实物为准;一经拆封概不退换;本店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消费者遇到霸王条款,可以向商家所在平台进行投诉,也可以拨打12315投诉电话或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涉及侵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要求返货货款及惩罚性赔偿。消费网购到假冒伪劣商品,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赔偿商品或服务价款三倍的损失。如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则赔偿五百元。如果网购的商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适用十倍惩罚性赔偿。
网购注意事项
1.保持理性消费,多渠道、多平台、多种方式比较商品,不要盲目轻信商家或者推销主播的低价宣传,更加注重商品的质量。
2.选择正规有售后服务保障的平台,选择证照齐全、评价良好、信誉高的商家。
3.下单前详细了解商品的信息,保存好购物凭证、购买交流记录,不要私下脱离平台与商家交易。
4.时刻关注商品的物流信息,在商家不发货或者拒绝发货时,保存订单积极维权。
5.先验货再收货,双十一期间收货量增多,一定要先开箱验货再点击“确认收货”,不要在未收货前点击“确认收货”,以免遭遇“虚假发货”。
审 核:陈 颖
编 辑:杨祯玮
来 源:楚雄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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