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时温顺的牛也会“发疯”,而且伤害值“爆表”。这不,又有一头牛闯祸了,他的主人也因此被告上了法庭。
7 月中旬的一天,大姚某交易市场内人头攒动,热闹非凡。被告李某卸车时,一头体格健壮的公牛猛地挣脱了束缚,在交易市场内横冲直撞。正在市场里赶集的原告刘某、赵某、龚某、邱某四人,还没来得及反应,就被公牛撞翻在地。事故发生后,刘某、赵某、龚某、邱某将李某诉至大姚法院。
“你怎么证明牛是我的?” 庭审过程中,李某不承认撞人的是他的牛。然而,随着法官将调取的相关监控视频的播放,肇事黄牛挣脱的全过程一览无余。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李某不得不承认肇事黄牛是他的。
但他紧接着又抛出了另一个说辞:“这牛我已经卖给别人了。” 又试图为自己开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其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有法定的管理和约束义务,若动物造成他人损害,除非能证明被侵权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否则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虽辩称公牛已出售给他人,但他在事故发生后的陈述前后矛盾,且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牛已交付给他人,故法院认定李某为肇事黄牛的饲养人和管理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同时,大姚某交易市场作为交易场所的管理者,虽设有部分管理制度,但在安全保障措施方面存在漏洞,如市场内及出口处未安装监控、缺乏应急处理措施等,未能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原告的实际损失情况,依法判决李某承担四原告损失的80%,大姚某交易市场承担 20%。
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主要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虽然主观上没有过错,但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害是由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一是对于有动物侵害的事实发生,该动物与责任承担义务人之间具有饲养或管理关系、造成了损害的后果;
二是动物侵害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由被害人承担;主张被侵权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由动物管理人、饲养人承担。
三是动物园动物致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由动物园承担举证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造成损害,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从而可知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确定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多数人侵权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但具体加害人无法确定。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如果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那么这些行为人将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受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行为人请求全部赔偿,而行为人之间则需要相互追偿来平衡责任。
审 核:陈 颖
编 辑:杨祯玮
来 源:大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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