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定县检察院聚焦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以“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为路径,督促相关职能部门主动履职,在辖区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专项清理整治,采取“惩治+防范”双管齐下,从源头上堵塞监管漏洞,织密涉未防护网。
6月,县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杨某盗窃一案过程中发现,杨某驾驶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车辆流窜作案。通过讯问涉案未成年人和实地调查,发现某汽车租赁公司未对实际租车人杨某进行身份查验,未签订租赁合同,营业六个月后未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均违反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某汽车租赁公司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辖区内其他汽车租赁企业是否也存在此类问题?带着这些线索,检察官向有关部门分别调取了汽车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数据和登记备案数据信息,通过数据比对、过滤,发现部分企业同样未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为遏制违法违规向未成年人租车情形,预防由此导致的违法犯罪和潜在安全隐患。县检察院加强综合履职,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对接,在与相关部门充分了解和沟通协商后,制发检察建议,推进专项清理整治。建议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辖区内租车行业的指导监督,集中开展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指导汽车租赁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建立健全汽车租赁监管制度机制,督促经营者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规范租赁流程,查验身份信息,并建立完整信息台账,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理。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组织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全县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54户市场主体逐一排查。由于行政许可实行“先照后证”的办理原则,部门之间信息不互通,造成监管漏洞。
行政主管部门落实行业监管主体责任,采取了系列措施,开展集中普法宣传,发放《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告知书》。对工商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内含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并实际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7户市场主体,告知企业负责人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6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作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处罚决定,责令其在限期内完成备案。对向未成人租车的行为,约谈了相关汽车租赁经营者,要求依法依规经营,认真登记租车人信息,签订租赁合同,禁止租车给未成年人,并向租车人说明将车转借给未成年人驾驶存在的安全隐患,需承担相关责任。加强与行政审批部门沟通对接,全面掌握辖区内新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涵盖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信息,及时督促企业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审 核:陈 颖
编 辑:杨祯玮
来 源:武定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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