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楚说法 | 学车路上发生车祸,教练担责吗?

政务   2024-11-18 12:10   云南  

学员学车过程中

发生交通事故

产生的各项损失

应由谁来承担呢?

一起看看这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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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7月,某驾驶培训学校学员罗某在随车教练员毛某的指导下,进行机动车驾驶技能学习过程中,不慎与普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发生相撞,普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过认定,教练员毛某承担主要责任,普某承担次要责任,学员罗某无责任。事发后,死者普某家属与教练员毛某、某驾驶培训学校及某保险公司到楚雄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该事故责任纠纷申请调解。经调解几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毛某、某驾驶培训学校及某保险公司赔偿死者普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75.2万元,并当场履行了部分赔偿。


以案释法

本案中,教练员毛某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教练员和驾校之间是劳动关系,驾校作为用人单位安排教练员指导学员驾驶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的基本原则,一般应当是谁侵权谁赔偿,但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的学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此对其侵权后责任的承担问题,法律作出了特别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毛某作为驾驶培训教练,负有随车指导、确保学员安全的义务,因此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审   核:陈 颖

编   辑:杨祯玮  

来   源:楚雄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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