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定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不当得利引发的婚恋纠纷案件。
2023年12月底,原告小帅(化名)通过网络社交软件与被告小美(化名)认识后确定了恋爱关系。2024年1月初,小美主动提出要与小帅结婚领证,但要求小帅转账“20个520”就嫁给他。为了能与小美结婚,当天晚上,小帅便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共计10400元。可收到转账后,小美便只字不提与小帅结婚的事。
在1月中旬至2月底,小美多次以亲属、父母生病、体检、偿还父母债务等为由,向小帅索取相应的钱财,小帅也都次次回应,便多次通过微信向小美转账共计3万余元。此后,小帅向小美询问领证登记时间,小美均以工作忙、照顾老人等理由搪塞过去,感到不安的小帅多次向小美提出退还之前转账的钱,但均被小美拒绝,且提出终止恋爱关系的要求,无奈之下,小帅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附条件赠与4万余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帅对被告小美的转账行为,是以小美同意领证结婚为前提的,对于小帅的多次转账,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但小美在获得赠与后拒绝与小帅办理结婚登记,小帅未能实现与小美结婚的目的,且双方恋爱关系已经终止。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小美返还原告小帅本金4万余元。
近年来,以婚恋交友实施骗取财物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婚恋交友关系中,对于一方提出各种名义的钱款需求,应提高警惕。首先,核实对方提出的钱款需求是否真实存在、需求数额与实际数额是否相当等;其次,对于借款的具体条件应当加以明确;最后,对于交往短时间内即提出大额钱款需求的,保持谨慎,核实清楚,才能防患于未然。
恋爱期间,情侣之间互赠礼物、互相转账,其目是表达情意,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向对方赠送礼物以及进具有特殊含义的转账,应视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不能主张返还。但一方当事人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款,可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赠与一方的目的无法实现,接受赠与的一方应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指在没有法律上的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方取得了不当利益,而另一方因此受到了损失。如果得利人在没有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取得了不当利益,那么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所获得的利益。
审 核:陈 颖
编 辑:杨祯玮
来 源:武定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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