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越城区就此召开“幸福悦居”购房季系列活动发布会,公布三大工程的具体内容和一些列利好政策。重点内容如下:
国有企业分层分类通过市场化购买配套设施齐全、品质较好的商品房以拓展产业人才用房,有效解决各领域人才、从业人员用房、租房、买房等一揽子宜居难题。- 越城区范围内各领域产业人才、从业人员,具体分为集成电路、医疗器械、低空经济、算力经济、黄酒产业、现代服务业等6个体系。
- 房源原则上选用越城区(不含滨海)范围内商品房,优先考虑镜湖区域内的商品房,房源要求配套设施齐全、品质较好。
经市场化购置后,原则上通过“先租赁后可优先购买”的模式实施,相关人员可使用公积金支付后续购房贷款,同时享受相关人才政策,但人才房票补贴不得用于租金支付。- 租赁期限为3—5年,由区属国有企业与符合条件的人才签署“租房”协议,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租赁价格。
- 租金以“先缴后补”形式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月租金的50%,每年申请一次,补贴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 如需签订优先购买协议,房价为区属国有企业房源收购价。
- 对于申请回购的给予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购房对象租赁期间扣除租房补贴后实际缴纳的房租(最长不超过5年),在购房对象缴首付款并办理按揭或全款缴纳后申请补助,补助在审核完毕后一次性发放。
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通过加快推进城市更新速度,完善城市片区规划及基础设施,同时优化房票政策,出台非住宅房票并支持房票一次转让,提升房票受用、适用、使用度,进一步迭代升级“以旧换新”活动,满足被征收群众多元化住房需求。- 越城区内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使用房票部分,一次性货币补偿给予5%的奖励。
- 允许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搬迁截止日起6个月内,使用或部分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非住宅。
越城区内每户拥有一套住宅的前提下,允许房票转让一次(含非住宅房票),不限户籍,且房票记载的原兑付期限不变。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未兑付的房票抵扣新受让土地款和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1.提升时限增幅。被征收人在搬迁截止日起3个月内凭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补助标准提高至20%;3-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按10%予以补助;6-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按5%予以补助。2.鼓励企业让利。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使用房票购买越城区新建商品房的,可在现有折扣基础上最高让利5个百分点。适度新建安置房。在越城区内(不含滨海),除国家规定必须新建的外,原则上停止新建安置房,鼓励使用房票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越城区内,2024年11月1日后启动实施的国有、集体土地房屋征收项目适用,自2024年11月1日起试行一年,之前已公告实施的征收项目仍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即房票安置)的,在原选择货币补偿标准基础上,给予以下补助,补助结算办法如下:1.被征收人在搬迁截止日起3个月内凭《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俗称:房票)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不含装修、附属物及各项补贴)20%予以补助(原10%购房奖励及市场化安置奖励10%);超过3个月,在6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10%予以补助;超过6个月,在12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按5%予以补助。如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按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商品房销售合同载明的除车库、车位等附属设施之外的购房金额为准)的根据购置期限按20%、10%或5%予以补助。2.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助12个月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如上述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低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则按照所购新建商品房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比例支付相应临时安置补助费用。3.在越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按网签备案合同计发,计发购房奖励的新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同步提交房管部门予以锁定。每张房票允许实名转让一次,受让人只能通过购房使用房票,受让人购房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均按原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相关政策操作,涉及的相关税费按规定缴纳。被征收人(包括户内安置人口,即房票持有人)与受让人凭身份证明、房票转让合同、房票款已支付证明到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办理转让手续,转让经征收实施单位登记后发放受让人房票,受让人房票有效期限与原房票一致。征收人《补偿协议》允许签发多张房票,即可根据被征收人的购房和转让需求分别开具房票,每份《征收协议》开具的房票须同时开具,独立结算。鼓励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明确的签约腾空截止日起6个月内使用或部分使用《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或新建商品非住宅(商业、办公),并给予奖励。对选择使用《市场化安置购房证明》部分,在原货币补偿基础上再给予5%的奖励,并签发《商品房安置购房证明》,其操作办法按住宅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市场化安置相关政策执行。通过已建成存量商品房按需回购,着力解决越城区中、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推动房地产业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为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夯实基础。1.经区民政部门核定的社会救助住房困难家庭,即最低生活保障住房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住房困难家庭;2.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越城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含)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3.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越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6倍、低于越城区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含)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4.农村户籍的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即家庭合法房屋人均宅基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5.经退伍军人事务部门核实为“三属”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若申购者为退役军人,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原则上属于越城区13个镇街(不含马山、斗门、孙端、沥海等四个街道)的户籍。- 一是配偶、未成年子女,同一户籍内的父母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 二是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就学、服兵役、服刑等期间户籍迁出相应辖区的人员可作为家庭成员认定;
- 四是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 五是与父母在同一户籍的已婚(含离异、丧偶)子女、未婚且年满35周岁以上的无房单身者可作为独立家庭申请。
城镇户籍申请家庭在越城区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小于(含)1—2人家庭48平方米,3人以上家庭人均18平方米的保障标准;农村户籍申请家庭合法房屋人均宅基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或人均建筑面积在25平方米以下。三是给予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的住房。实行货币补偿未满5年的,原征收房屋面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四是原农业户籍家庭的农村批地建房以批建占地面积与批建层数之积计入住房面积审核范围,包括批而未建部分;五是自建或通过接受继承、赠与、买卖等方式取得的各类自有住宅以及与他人共有住房部分(包括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上述房产因买卖、赠与、离婚析产等原因已转让5年以上的(以不动产登记时间为准),不纳入住房审核范围。七是已享受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时未成年不列入已享受人员)、人才购房家庭不得申请。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规定标准。收入由自申请之日起前12个月内(不含当月)的社保缴纳基数总和推算出家庭收入,低保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低保边缘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计算,低收入家庭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计算,无社保等收入信息数据的对象按越城区最低工资标准推算家庭收入。18周岁以下、无养老保险记录且达到退休年龄(男性为60周岁以上,女性为55周岁以上)或肢体、智力、精神类重度残疾的对象视作零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具体时间为每季度前一个月向属地镇街提交申请。- 住房困难家庭购房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金额为房屋收购价格的25%,但不得直接抵扣首付款。
- 住房困难家庭通过租购并举方式先行购买的份额不得低于50%,最低首付为其购买份额的15%,其余部分按租赁方式承租,国有企业持有份额可随时增购。国有企业持有份额购买者需按市场评估价的8折承租。
申请家庭向户籍所在属地镇街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4.绍兴市越城区住房困难家庭购房及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请表。1.申购的住房在完全取得产权前,不得擅自买卖、赠与房屋、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等行为。取得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法院判决、调解或继承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剩余限制交易日期。2.以租购并举方式购入的住房,购入家庭在3年的限购期内增购的,增购部分上市年限按先行购买份额的时间计算。3. 以租购并举方式购入的住房,购入家庭向国有企业申请增购的,增购价格应按照保本原则,在购入价的基础上,相应计算期间产生的贷款等费用,该价格需向区政府报备。因双方交易产生的税费,应遵循税收缴纳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4.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购房后,应当在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相关租赁补贴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1.若乙方未能在约定的网签日与甲方签订网签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该房屋认购权利,乙方所支付的认购金将作为违约金扣除,并应签署《放弃购房资格申明书》。2.对于有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准购资格的家庭,一经查实,取消资格,退还相应的补贴款,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1.以租购并举方式购入的住房,购入家庭在3年的限购期内增购的,增购部分上市年限按先行购买份额的时间计算。2.以租购并举方式购入的住房,购入家庭向区属国有企业申请增购的,增购价格应按照保本原则,在购入价的基础上,相应计算期间产生的贷款等费用。因双方交易产生的税费,应遵循税收缴纳相关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税费。3.申购的住房在完全取得产权前,不得擅自买卖、赠与房屋、设定除购房贷款抵押外的房屋抵押权等行为。完全取得产权并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按市场价格上市出售。在限制交易期限内因法院判决、调解或继承等必须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应在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剩余限制交易日期。4.对于有虚报、瞒报情况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骗取准购资格的家庭,一经查实,取消资格,退还相应的补贴款,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承租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购房后,应当在交付使用后六个月内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相关租赁补贴的,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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