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药品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持续加大对药品网络销售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查处了一批药品网售案件,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为保持高压震慑态势,现向社会公布2024年第一批药品网络销售典型案例。
01
永修县某母婴用品馆通过
网络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4年8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永修县辖区内某母婴用品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母婴用品馆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渠道购进“舒坦明克立硼罗软膏”后通过自建的微信小程序进行销售,涉案货值金额3588元。该母婴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10月,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结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对该母婴店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588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2
赣州市某大药房非法渠道
购进并销售药品案
2023年10月,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赣州市某大药房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通过京东商城、拼多多商城销售“感清糖浆”“经带宁胶囊”“补肾强身胶囊”等药品,相关药品从非法渠道购进,涉案货值金额2105.49元,违法所得2044.58元。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1月,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药店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44.58元、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03
宜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4年1月,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国家药品网络监测线索,对京东商城入驻商家宜春市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网络销售“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涉案货值金额960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2024年3月,袁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960元、罚款24040元的行政处罚。
04
鹰潭市某化妆品店
无证经营药品案
2024年3月,根据投诉举报线索,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鹰潭市某化妆品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某商城app平台销售“双飞人药水”“經皮鎮痛消炎劑外用藥(俗称久光贴)”等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涉案货值金额8.281万元。该化妆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年8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江西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对该化妆品店处以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05
新余市某大药房
有限公司非法渠道
购进并销售药品案
2024年3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余某大药房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通过拼多多商城、京东商城、美团平台销售“乳酸菌素片”“妇宝颗粒”等,涉案药品共14批次14031盒,相关药品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个人购进,货值金额为22.4147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8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没收违法所得7.614071万元、罚款22.4147万元的行政处罚。
END
文章供稿:省药监局药品经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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