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被罚32万!仁化一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

民生   2024-11-02 23:23   云南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仁化)罚字〔2024〕5号
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4MA4UQJQU66
法定代表人:梁广明
地  址:仁化县黄坑镇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7月1日对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6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会同黄坑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主要经营砂石的加工、销售,生产工艺主要将外购的废砂废石经加工后通过泥砂分离器制成成品沙,泥砂分离过程中会产生含泥废水,含泥废水通过管道排入沉淀塘沉淀,并回用于生产,不外排。你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备案登记号:91440224MA4UQJQU66001X,主要产品为机制砂,产能为100000m³/年;废气排放形式为无组织,废水污染治理设施为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不外排。
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正在外售细沙;现场的3台破碎设备、2台泥砂分离器未运行;全厂未做硬底化,厂区内未做雨污分流。雨水将两个堆场中堆放的成品砂及原材料中的泥冲刷入位于堆场靠近冷水坑水沟的收集池中,经沉淀后通过白色PVC管排入冷水坑水沟。现场发现沉淀塘有一新挖排放口,有黄色混浊的水从该排放口排入冷水坑水沟。执法人员现场在广东省生态环境量化监管平台上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清楚阐述现场情况和整改要求,要求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封堵沉淀塘排口。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广明当场在笔录中签字确认。
经询问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广明,梁广明承认是在2024年6月14日挖开沉淀塘排放污水,并在6月18日执法人员检查完后进行封堵。其对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2024年7月8日,我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4〕11号),要求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污行为,加强对厂区的管理;做好厂区内雨污分流和硬底化工作;收集好厂区内雨水冲刷的泥浆水,不得排入外环境;做好厂区内沉淀塘封堵。2024年7月30日前,将整改完成情况书面报送至仁化分局。
2024年7月26日,仁化分局收到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报送的《整改完成情况说明》。2024年8月6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你公司已将沉淀塘的排口进行封堵,现场未发现雨水、污水对外排放。你公司涉嫌以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已完成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2024年6月18日现场检查执法记录视频1份;
3、2024年7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梁广明);
4、2024年7月12日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
5、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2024年2月、3月、4月、5月的电费发票复印件;
6、2024年7月26日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整改完成情况说明》1份;
7、2024年8月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2024年8月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梁广明);
9、2024年8月12日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提供《鱼塘租地合同》复印件1份;
10、2024年8月13日,仁化县黄坑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协助调查的复函》1份;
11、2024年9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梁广明)及场地转让合同协议书、场地情况说明;
12、现场照片证据若干。
证据1、2、12拟证明现场检查时发现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偷排水污染物入外环境的行为;证据3、11拟证明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对偷排水污染物入外环境的行为及排污种类知情,且主动挖开沉淀塘排放水污染物入外环境;证据4拟证明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证据5拟证明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的生产状况,证据6、7、12拟证明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整改情况;证据8拟证明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挖开沉淀塘排水污染物入外环境的时间;证据9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租用村民朱朝阳鱼塘作为砂场配套使用;证据10拟证明仁化县黄坑镇高塘建材有限公司沉淀塘排放口区域是一般区域。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相关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你公司沉淀塘是用于收集清洗废砂废石的污水,公司生产工艺为物理加工,沉淀塘中收集的污水主要是生产产生的泥浆水,该类污水未涉及《污水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和《有毒有害水污染名录》中铊、镍、锑、铜、锌、钒、锰钴八种污染物,应属于“B类水污染物”中悬浮物的种类。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条第1点的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偷排(2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1次(0%)]x100万元=32万元。结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经我局仁化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领导小组表决,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仁化县丹霞大道228号    邮政编码:512300 
联 系 人:曹媛            
联系电话:6283022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来源: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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