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生母法院争夺82万赔偿金,法院该如何分配?

美食   2024-09-09 03:56   广西  
2021年5月14日,一场悲剧突如其来。李某,这位辛劳一生的农村汉子,在某公司厂房的屋顶进行维修时意外坠亡,年仅57岁。
这一事故不仅带走了他的生命,也在他的家人之间掀起了一场关于工伤赔偿金的激烈争夺。两位古稀老人——他的亲生母亲邓某和岳父老姚,为了分配这笔赔偿金,在法庭上展开了旷日持久的较量。
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他的母亲邓某于1935年出生,与两任丈夫共生育了三子,李某是她的二儿子。1984年,李某与姚某结婚,并按照当地农村风俗,作为“入赘女婿”搬到了岳父岳母家中生活。
由于姚某父母生育了五个女儿,李某的入赘成为了这个家族维系家产的重要方式。
婚后,李某和姚某共同生育了两个儿子:小明和小天。李某成为家中的顶梁柱,户口也从老家迁入了岳父岳母的名下,长期与他们同住,负责老人的生养死葬。岳父母对这个上门女婿也给予了很大的信任。
为了确保晚年的生活有保障,李某的继父与姚某父母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李某夫妻负责老人的养老送终,并在老人去世后继承其遗产。然而,这份协议书上并没有李某和姚某的签字,最终成为日后纠纷的隐患之一。

李某的突然去世让整个家庭陷入悲痛,而随之而来的赔偿金问题更是让家庭矛盾加剧。根据相关规定,李某的家属从公司获得了包括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和丧葬费在内的一次性赔偿款,共计82万元。这个数额对于这个家庭来说无疑是一笔巨款。
然而,在分配赔偿金时,李某的亲生母亲邓某与岳父岳母一方产生了巨大的分歧。赔偿款支付后,李某的两个儿子小明和小天与母亲姚某共同商议,只给了邓某1万元。
而邓某对此非常不满,认为自己作为李某的亲生母亲,有权分得更多的赔偿款。于是,她将儿媳姚某和孙子小明、小天告上法庭,要求重新分配这笔款项。
邓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含辛茹苦将李某抚养成人,如今白发人送黑发人,理应从中获得足够的补偿。她还指出,李某作为入赘女婿,虽然长期与姚某一家共同生活,但这并不影响她作为亲生母亲对赔偿款的主张。
面对亲家的坚持,姚某则态度坚决,认为丈夫生前已入赘至自己家,并与自己的父母有协议在先,李某去世后,他们夫妻理应承担老人的生养死葬责任,因此赔偿款应该归自己及两个儿子所有。
案件的审理过程充满了复杂的情感交织。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了李某与姚某结婚时所签订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虽然这份协议没有李某和姚某的签字,但它确实表明了李某作为入赘女婿所承担的责任。

姚某方认为,根据当地农村风俗和这份协议,李某与自己及父母生活多年,家庭的一切责任由他们承担,赔偿款自然也应由他们掌控。
然而,法院认为,该协议仅是双方家庭的意愿表达,并不影响法律上李某母亲邓某的合法权益。法院指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邓某作为李某的亲生母亲,虽然没有与李某共同生活,但仍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份额。
此外,法院还查明,李某去世后,其妻姚某及两个儿子共花费了6万余元用于李某的丧葬事宜。姚某一家人的生活来源主要依赖李某的收入,李某的去世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尤其是姚某自己已经年过半百,无法再从事重体力劳动。
在综合考虑了案件中的情理和法理之后,法院做出了最终判决。法院认定,李某的母亲邓某有权分割这笔赔偿款,具体金额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分配。
虽然姚某一家在李某的生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但这并不能剥夺邓某作为亲生母亲的合法权益。
同时,法院指出,姚某的父亲老姚本身有五个女儿,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义务由其女儿们承担,而非由女婿李某负责。
此外,法院进一步阐明了“被扶养人”的法律定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那些依赖死者提供生活来源且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亲属,才可以被认定为被扶养人。
老姚虽然是李某的岳父,但从法律关系上看,岳父并不属于死者的近亲属。因此,法院裁定老姚不符合“被扶养人”或“近亲属”的标准,自然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法院在判决中将李某的赔偿款分为两部分:一是被扶养人生活费,二是死亡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只有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才能获得生活费补偿。
在此案中,法院认定原告邓某(李某的母亲)和被告姚某(李某的妻子)是唯一符合条件的被扶养人。
经核算,邓某应获得24957元的生活费,而姚某应获得99827元的生活费。至于死亡赔偿金,法院指出,这笔款项的分配应当基于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依赖关系进行适当分配。
也就是说,赔偿金的分割不仅仅是法律上的计算,还要考虑到各受益人与死者的实际生活关系。
根据法院认定,李某自1984年起一直在岳父家生活,李某的妻子姚某作为死者的配偶,受精神伤害最深,而且她的主要生活来源也依赖于李某的务工收入。因此,法院决定,姚某应当在赔偿金中获得较大比例。
另一方面,原告邓某年事已高,作为李某的亲生母亲,她的抚养责任自然由李某承担,因此也应适当多分。至于李某的两个成年子女小明和小天,因他们已经成年且独立生活,法院认为他们应适当少分。
综合考虑各方情况,法院最终对赔偿款作出具体分配:李某的妻子姚某应分得255216元,原告邓某应获得140000元,而两名成年子女小明和小天各分得120000元。

这样一来,原告邓某最终应得的赔偿款为164957元,其中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24957元和死亡赔偿金140000元。
此外,因被告姚某已提前支付了邓某10000元的赔偿款,法院在最终判决中裁定姚某、小明、小天还需向邓某支付剩余的154957元。
这起案件表面上看是一起典型的赔偿纠纷,但实际上涉及到复杂的家庭关系和法律权利的平衡。在法律面前,情感诉求和法定责任必须分清,而法院的裁决不仅是法律适用的体现,也是对人情的适度尊重。
在面对家人离世的悲痛时,如何理性、合法地处理财务纠纷是每个家庭都应慎重考虑的问题。法律虽然冷峻,但它在维护公平的同时,也为解决复杂的人情纠葛提供了一条清晰的道路。

历史浩瀚长河
观今宜鉴古,无古不成今。国内最具影响力的历史分享公众平台。为您献上古今中外历史、民间野史等。如诗: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是非成败转头空。青山依旧在,几度夕阳红。白发渔樵江渚上,惯看秋月春风。一壶浊酒喜相逢。古今多少事,都付笑谈中。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