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门阵】超龄打工,不超权益保护!

政务   2024-10-16 18:49   四川  




很好

又是这个时间

有趣的我又出现了

近年来

很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

出于各种原因

选择继续工作发挥余热

锤叔今天来和大家摆一摆

超龄打工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某劳务公司将工程分包给包工头小李

包工头小李召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罗阿姨

到某建筑工地从事贴砖工作

劳务公司没有为她购买社保

 

某天

罗阿姨在工地干活时不慎摔伤

治疗花费了近3万元

罗阿姨认为自己是在工作期间、工作地点受伤

属于工伤范畴

要求劳务公司赔偿

公司认为罗阿姨属于超龄劳动者

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罗阿姨受小李雇佣

其受伤应找小李赔偿






于是,罗阿姨将劳务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并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

罗阿姨入职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对确认劳动关系的请求

不予支持

“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与“单位是否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并无必然联系

因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小李

小李招用的罗阿姨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应由具备用工资格的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何谓“用工主体责任”

锤叔在这给大家进一步解释下

对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发生因工伤亡时

可以基于“用工主体责任”

向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这是对建工、采矿等领域就业群体的全面保护

同时应注意

该责任仅限于工伤保险责任承担领域

不包括加班费、福利待遇等用人单位的义务



最后

锤叔想说

越来越多的“银发一族”

坚守在各个岗位

为社会发展做着贡献

他们的精神值得尊敬

他们的权益更需保护

企业应当规范用工

通过购买工伤保险、加强安全教育等

强化特殊就业群体的权益保护




供稿部门:民商事办案中心

编辑:王倩瑶

一审:胡炀威

二审:周玉兰

三审:苏   刚



简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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