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芬与被执行人樊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玉芬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为鼓励社会力量全面参与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具体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基本信息
被执行人:樊刚,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广场路408号2栋2单元18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51390219860809XXXX。
二、执行案号
(2024)川0180执1412号
三、悬赏事项
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名下的财产线索(所提供的财产线索需非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且能够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得以现金方式全部或部分实现);
四、悬赏期限
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案件执行完毕之日止。(本悬赏自执行完毕时失效,悬赏期限外提供财产线索的,不能领取悬赏金)。
五、悬赏金额及领取条件
除本院已掌握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外,凡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樊刚的下落或其财产线索,并使得本院依法有效控制,申请执行人承诺对举报人按照其债权实际执行到位的金额(需扣除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的10%支付悬赏金。
六、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8-26157732(王法官)
联系地址:四川省简阳市人民路395号
七、特别提醒
(一)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举报线索。
(二)当不同的举报人举报同一财产线索时,一般按照提供线索的先后顺序由先举报者获得;不同的举报人分别提供不同的财产线索时,由法院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大小、时间、申请执行人意见等实际情况,确定不同举报人的悬赏金份额。
(三)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或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情形的,不予发放悬赏金。
特此公告。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
2024年9月3日
供稿部门:执行局
编辑:王倩瑶
一审:税旭东
二审:胡 腾
三审:马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