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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刘某东与申学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申学芳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申学芳,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辉市孙杏镇王奎屯村东大街34号。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8102****59。
执行依据:
(2023)豫0783民初1775号
执行标的:
25000.00(申请执行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悬赏条件及奖励: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确认线索有效并执行到位,申请人承诺在10日内给予举报人悬赏金奖励,按照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悬赏金。
长垣法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接收时间:
工作日8:00-12:00;15:00-18:00
举报联系电话:
王法官 13623730756
现场举报地点:
长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四楼接待室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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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法院
信息来源:执行局
策划:杨超
审核:张琳
编辑:唐悦 蔡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