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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张某民与叶茂、刘发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叶茂、刘发伍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
叶茂,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212****19,住长垣市孟岗镇孟岗村
被执行人:
刘发伍,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8197510****98,住长垣市孟岗镇孟岗村
执行依据:
(2016)豫0728民初4222号
执行标的:
132602元(申请执行时登记金额)
悬赏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悬赏条件及奖励:
举报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经法院确认线索有效并执行到位,确定是被执行人的,对举报人给予10%作为奖励,奖励资金从执行到位的执行款予以扣减支付。
长垣法院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和下落的,悬赏金由先举报一方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方共同获得,自行分配。
举报接收时间:
工作日 8:00-12:00;15:00-18:00
举报联系电话:
张法官:13613733038
现场举报地点:
长垣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四楼接待室
二〇二五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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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法院
信息来源:执行局
策划:杨超
审核:张琳
编辑:唐悦 王梓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