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小区因停电造成电梯停运,家住12楼的张奶奶走楼梯下楼,却因楼道无应急照明踩空受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张奶奶诉物业公司侵权纠纷案,认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张奶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1万余元。
原告张奶奶诉称,自己家住12楼。某日小区停电,电梯停运,她只能走楼梯下楼去接孙子放学。因楼道内没有应急灯照明,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没有亮,其在下楼过程中踩空跌倒滚落,后被救护车拉往医院并住院20余天。张奶奶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应负责包括楼梯间以及照明在内的公用部分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应有服务,导致其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案涉住宅楼是1999年建成的,建楼时并未设计应急灯,现在也没有安装应急灯的条件。事发当天是因电力部门检修才停电,安全出口指示灯也是由于停电才不亮的,且安全出口指示灯只是指示并非照明,与张奶奶摔伤无关。张奶奶摔伤是其自己不注意造成的,在明知当天停电的情况下,下楼梯时候更应谨慎注意。
本案的第三人电力公司诉称,其不是提供物业服务的公司,没有服务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物业公司应该对业主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电力公司供电检修提前张贴了停电检修通知,已通知了物业服务企业,检修行为没有造成张奶奶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奶奶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应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其中包括楼梯间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以及共用照明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以保障小区居民出行安全。根据事发当天的情况,楼道内没有窗户,只能通过楼梯间与电梯间之间的门透入光线,其能够起到的照明作用非常有限。虽然物业公司称楼宇年代久远无应急灯的设置,但其作为物业服务单位应在停电的情况下通过有效方式保障楼梯间照明,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居民在停电期间的出行安全问题。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在停电期间未采用有效方式提供楼梯间照明,保障居民出行安全,应对张奶奶的摔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张奶奶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期间楼道内缺乏照明的情况下,作为年龄较大的老人,对从12层走楼梯下行的危险应是明知的。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张奶奶应尽量减少出行,或采取自行照明以及其他人帮助陪同的方式出行。故张奶奶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结合双方各自过错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法院确定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奶奶承担30%的责任,并根据上述比例计算张奶奶各项主张中合理部分。
对于张奶奶主张的安装应急灯并维修紧急出口指示灯的请求,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确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停电期间楼道内的照明问题,本案楼宇是否具备加装应急灯条件需根据楼宇的具体情况确定,法院无法通过强制判决的方式实现,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安全出口指示灯虽然不能起到照明作用,但可在紧急状况下给予指示及引导,故法院判令物业公司对此予以维修。
本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由此可见,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设施正常运转是物业服务人的一项重要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维修、养护、管理楼梯间的义务,导致楼梯间内光线昏暗原告摔倒受伤,属于违反合同约定,应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张奶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停电时自行下楼,其应能预料到危险性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照明,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所以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来源: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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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 辑:肖碧慧
复 审:卢月华
终 审:杨诗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