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水市住建局通过公租房日常运营管理、年度审核、入户排查、发布监督举报电话(邮箱)、公开征集问题线索等方式,对泸水市的公共租赁住房住户进行动态管理,自2023年底至2024年9月30日,已累计排查清退不符合保障资格的承租对象108户,腾退房源108套。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分配、管理、使用,全力整顿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及腐败问题,让保障性住房政策更好惠及住房困难群众,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我局结合《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泸水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两房并轨建设运营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于2024年7月完成了第一轮腾退房源配租,配租户数46户(套),现需对剩余的62套房源开展第二轮配租,配租情况公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户型:一室一厅、两室一厅;
面积:43.44-67.25平方米之间;
套数:62套;
地点:六库街道办小沙坝原县消防大队下方(博爱小区)、六库街道办市医院八号路下方(新城小区)、六库街道办气象路(建源小区)、小沙坝交运小区、龙竹坝小区。
二、配租对象
(一)在泸水市公租房申请轮候登记中,户口属泸水市六库街道办和大练地街道办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参战退役、特殊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困难人群优先通知,对符合条件的轮候人员做到应保尽保;
(二)在泸水市公租房申请轮候登记中,近三年(2021年10月1日起-2024年审核工作截止日)在泸水市大练地街道办及六库街道办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新就业职工,按照登记轮候顺序通知,可供配租房源配完为止;
(三)在泸水市公租房申请轮候登记中,在大练地街道办、六库街道办以及泸水市各行政、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西部志愿者、其他合同制人员及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在职职工,按照登记轮候顺序通知,可供配租房源配完为止;
(四)在泸水市公租房申请轮候登记中,在泸水市六库街道办及大练地街道办范围内的外来、进城务工人员,按照登记轮候顺序通知,可供配租房源配完为止。
三、配租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无自有住房户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在13㎡(含)以下且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上;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因投靠子女取得本地城市户籍的居民,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民政部门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
3.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在当地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以内。即:上年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00元(含1400元)。如有变动,按照当地人社部门规定的劳动力付出支付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4.为谋生而购买的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5万元;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5万元;
5.未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含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
(二)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新就业人员及单身人士:
(1)公租房供应对象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泸水市辖区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2)家用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1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国家机关在职人员申请人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也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
(4)非国家机关在职人员申请人户口必须是泸水市户籍;
(5)新就业3年之内,3年之后收入超标由本人主动申请退出公租房;
(6)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产权登记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2.外来务工人员:
(1)公租房供应对象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泸水市辖区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2)家用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1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持有我市城市暂住证(居住证);
(4)在泸水市内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5)在泸水市内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
(6)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已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7)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产权登记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3.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及进城务工人员:
(1)公租房供应对象原则上要求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泸水市辖区内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2)家用机动车辆价值不超过10万元;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不超过10万元;
(3)户口必须是泸水市户籍;
(4)申请人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也可以个人为基本单位;
(5)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并已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6)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我市无产权登记或未享受保障性住房实物配租或者货币补贴。
四、配租相关要求
(一)根据可配租房源数量按照申请轮候顺序,优先电话通知户口属泸水市六库街道办和大练地街道办且在六库城区内生活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重点优抚、参战退役、特殊特困人员等城镇住房困难人群,再按轮候顺序继续通知其他人员。对多次拨打电话无法联系、挂断电话、空号的申请资格取消;
(二)已电话联系,未在规定时间(电话通知时已告知)内领取申请表的申请资格作废,根据房源数量按照轮候顺序继续往下通知;
(三)已领取申请表,未在规定时间(领取申请表时已告知)内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交回泸水市住房保障局的申请资格取消,根据房源数量按照轮候顺序继续往下通知;
(四)已经享受易地搬迁政策,搬迁到大龙潭、丙舍坝、城墙坝、火烧坝安置点的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已超过13平方米的不再安排配租;
(五)房屋分配以抽签为准,申请家庭人口在2人(含2人)以下户只能参加一室一厅的抽签;
(六)已通知抽签未参加抽签或已抽签后不满意放弃的申请人,保障资格取消,5年内不得申请受理公共租赁住房。
五、时间安排
1.2024年10月16日-10月31日,通知轮候人员领取申请材料清单、申请表,到各部门进行联合审核。
2.2024年11月1日-11月15日,对已收回的申请人员提交的资料进行复审,对已领取清单和申请表,未按规定时间交回的,继续往下通知,直到人房一致为止;
3.2024年11月16日-11月25日,对所有收回的资料再次进行梳理核实,将通过初审、联审、复审的申请人员信息进行公示并录入全国公租房系统;
4.计划2024年12月10日前完成抽签配租入住工作。
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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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编 辑:肖碧慧
复 审:殷玉锋
终 审:张德忠
供 稿:王盛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