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民终970号
裁判要旨
根据《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36条第二款、第49条的内容,关于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第一审人民法院虽未予释明,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故当事人关于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可提出返还请求,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的主张,于法无据根据。
此外,关于韩南保等三人主张戴学济、兴和公司未依约向第三人支付后续征地款项1500万元,导致案涉200多亩土地的征地手续未能完成以及戴学济方因其违约行为而不能主张案涉合同解除的问题。戴学济、兴和公司于付款前出于保障自身权益的考虑,就华煕温泉公司、华谊贸易公司为何与案涉项目无关的问题发函要求韩南保等三人作出解释,但韩南保等三人没有回复。因函询事项涉及戴学济方的投资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的问题,故其在合理质疑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没有支付案涉1500万元,并不构成违约。韩南保等三人关于本案所涉合同无论最终实现多少亩达到结算条件,均应通过结算解决而不是恶意诉讼解除合同的主张,系其单方观点与判断,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其他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认为相关证据已认证,而专项司法审计对本案事实查明及法律适用不产生实质性影响,遂作出不予准许的处理意见,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可。根据《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第36条第二款、第49条的内容,关于双务合同解除时人民法院的释明问题。第一审人民法院虽未予释明,如果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的范围确实难以确定或者双方争议较大的,也可以告知当事人通过另行起诉等方式解决,并在裁判文书中予以明确。故韩南保等三人关于一审法院未向其释明可提出返还请求,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韩南保等三人如与戴学济、兴和公司就合同解除后的财产返还问题产生纠纷,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民商事审判工作纪要》亦指出,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无论当事人自动履行还是司法强制执行,均应注意本案所涉利息标准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衔接。华煕温泉公司、华谊贸易公司与本案诉争事实无关联,不存在不参加诉讼本案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情形,故无需追加为本案第三人;因此,本院对韩南保等三人请求追加华煕温泉公司、华谊贸易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的申请,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