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争议标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为退还已支付的费用,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实际是被告应负有的合同义务。此时,“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原告:锡山区斗米乐中式快餐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镇港下锡港西路(亿鑫超市内)。被告:何本权,男,198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颖上县。原告锡山区斗米乐中式快餐店与被告何本权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锡山区斗米乐中式快餐店诉称,何本权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工地食堂招承包商的信息,锡山区斗米乐中式快餐店(以下简称斗米乐快餐)发现后联系何本权介绍食堂承包事宜,并向何本权支付中介费72000元。后因食堂无法安排在工地现场,且距离较远,承包项目无法进行。斗米乐快餐要求何本权退还中介费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何本权返还中介费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起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确认的何本权居住地证明,何本权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当由何本权的经常居住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管辖。同时,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合同履行地应当为斗米乐快餐住所地,即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综上,安徽省颍上县既非被起诉人何本权的住所地,又非合同履行地,对本案无管辖权。2022年7月22日,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226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裁定移送不当,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当由被起诉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本案争议标的为其他标的,何本权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何本权居住地证明,对待证事实缺乏证明效力,且系证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为何本权的经常居住地,并非证明无锡市锡山区为何本权经常居住地。综上,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作为被起诉人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中介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应当按照争议标的种类确定合同履行地。“争议标的”是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从起诉的情况看,斗米乐快餐的诉讼请求为退还中介费,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为何本权作为中介方负有的介绍餐饮承包的义务。“争议标的”不属于“给付货币”,而属于“其他标的”,故应当以履行义务一方何本权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何本权居住地证明,载明“该居民早已不在我村居住,通过本村调查核实现居住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士港镇布镇西路,至今已达5年。”因上述证明出具主体为安徽省颍上县鲁口镇何台村村民委员会,不能用以证明何本权经常居住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在起诉与受理阶段,现有证据材料不能用以证明何本权经常居住地的情况下,为避免诉讼拖延、减轻当事人诉累,本案可以由何本权的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2)皖1226民初5562号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