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对于原告(出借人)主张的大额现金借款,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如原告(出借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标准的,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最高审判研究综合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蕾
审 判 员 刘少阳
审 判 员 高燕竹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王智锋
书 记 员 黄慧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