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院:法院能否以同一个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驳回原告起诉?

民生   2024-11-03 19:00   北京  
【案件来源】巨野县照艺文艺演出中心、青岛文超艺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表演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3)陕知民终184号”

【裁判文书发布日期】2023-05-31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原告起诉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起诉状应当记明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就民事诉讼而言,一个完整的诉通常由三方面要素构成:诉的主体、诉的客体和诉的原因。诉的主体即当事人;诉的客体即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对象;诉的原因是指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根据诉讼标的来确认案由,一个诉只有一个诉讼标的。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第一项诉讼请求涉及合同违约之诉,而第二诉讼请求又涉及侵权之诉,第三项诉讼请求系基于被告陈兵涛的债的加入从而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理由及相应起诉证据均表明二上诉人与西安盛世嘉乐公司签订有《演艺合同》,且二原告明确主张西安盛世嘉乐公司的行为违反前述协议约定并要求违约金赔偿;另外,二原告又同时主张西安盛世嘉乐公司侵害其创作的白鹿仓马战狄寨风云实情剧版权以及停止演出,系著作权权属、侵权之诉。审理中,法庭已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并向其释明法律后果。因此,依据二原告的起诉,既无法明确其诉请的基础法律关系,也无法明确其据以主张的事实理由,即无法确定其起诉所涉纠纷是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也无法明确本案中二原告提起诉讼到底是针对当事人一方违约事实主张合同违约,还是主张其依法享有的某项明确的著作权受到了侵害,其诉讼标的乃至争议的法律关系均不明确。综上,巨野照艺演出中心、青岛文超艺鼎公司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起诉。至于本案立案案由为“表演合同纠纷”,如前所述,因二原告的起诉主张并不明确,无法据此确定本案争议的基础法律关系,并确定本案争议所涉纠纷类型,故本案暂不确定具体案由。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巨野县照艺文艺演出中心、青岛文超艺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陕西省高院裁判原文】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上诉人巨野照艺演出中心、青岛文超艺鼎公司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起诉是否适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巨野照艺演出中心、青岛文超艺鼎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材料来看,其是基于三方签订的《演艺合同》,认为西安盛世嘉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策划费、演出费,请求判决支付其策划费、演出费等损失;同时依据其与西安盛世嘉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永胜、陈兵涛签订的《债权债务转移凭证》以及陈兵涛出具的欠条,请求判决陈兵涛对其确认的30万元、40万元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故巨野照艺演出中心、青岛文超艺鼎公司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起诉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纠纷是双方因《演艺合同》的履行而产生,故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应为表演合同关系,属于知识产权合同纠纷,该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巨野照艺演出中心、青岛文超艺鼎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关于能否以案件中涉及多个法律关系,驳回原告起诉的问题。在一个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涉及数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法律关系之间互相有联系,可以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故一个案件中存在数个法律关系并不是驳回起诉的法定理由。关于本案案由确定问题。本案中,二上诉人认为西安盛世嘉乐公司未按照三方签订的《演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要求判决西安盛世嘉乐公司承担责任,同时认为陈兵涛出具欠条、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凭证的行为系其愿意就西安盛世嘉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还款义务,其行为属于债务的加入,要求判决陈兵涛对西安盛世嘉乐公司应承担的部分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从本案原告的起诉来看,其诉讼请求虽然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产生,但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基于《演艺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表演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在立案时确定本案案由为表演合同纠纷,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以巨野照艺演出中心、青岛文超艺鼎公司的起诉存在数个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1知民初1359号民事裁定;

本案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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