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断门牙……学生校内玩闹受伤谁担责?

民生   2024-09-04 17:45   云南  



“神兽”归笼,

校园安全问题再次成为焦点。

未成年人因开玩笑、恶作剧、

追逐打闹等引发事故纠纷,

学生、家长、学校责任如何划分?

来看下面两个案例。


01

 等待放学时被同学绊倒门牙折断




【基本案情】



小田与小雷均系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3年9月,老师组织学生放学时,小雷在教室外走廊上用脚在地上滑动玩耍,过程中自己摔倒,随后绊倒站在走廊上的小田,导致对方门牙折断。


随后小田前往医院就诊,共产生医疗费3,198.93元,小雷的家长垫付了医疗费3,000元。经鉴定,小田后续根管治疗及全瓷冠修复所需费用7,400元,且全瓷冠每十五年左右更换一次,每次费用约5,400元。


事发时,走廊上已有一部分学生,但没有老师在场(老师在教室内管理其他学生)。


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田将小雷、小雷的家长、某小学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小雷将小田绊倒致其受伤,小雷将近12周岁,应当知晓玩耍动作可能会带来的危险性仍予实施,应对小田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其应当知晓小学生心智尚未成熟,具有自我控制能力较低、活泼好动的特点。事发时处于老师组织放学阶段,走廊上已有一部分学生但未有老师在场管理,老师也未及时制止被告小雷的危险行为,被告某小学管理上存在一定的疏漏,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小田站在走廊上等待老师组织放学,其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由被告小雷承担80%、被告某小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被告小雷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由其监护人承担。


经核定,小田各项损失共计28,264元。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雷的家长扣除垫付部分后赔偿19,611.2元,被告某小学赔偿5,652.8元。一审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02

 课间休息时在走廊被撞骨折




 【基本案情】



小轩与小博均是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某小学六年级的学生。2022年3月某日课间休息期间,小轩从老师办公室向门外蹦跳着走出时,在路口被在走廊上追逐奔跑的小博从后侧方撞倒。由于惯性作用两人均倒地,小博身体从侧后方压向小轩。


事发后,小轩被送至学校医务室进行医治,后老师通知小轩家长带其前往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小轩右桡骨下段骨折,花费医疗费2320元(其中意外医疗险报销1861元)。经鉴定,小轩伤后休息120日,护理60日,营养90日;后续仍需适当康复治疗。


小博的家长向小轩支付了400元营养费。因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小轩将小博及其家长、某学校诉至法院,诉请赔偿各类损失2.5万余元。


庭审中,某小学辩称,学校已尽到足够的教育、管理职责,并提交了《安全教育指导手册》、安全工作计划、《学生安全告家长书》《班级日志》、校园安全主题班会照片、现场安全活动提示语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判决】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被告小博在学校走廊上与其他同学追逐奔跑,没有注意到前方经过的小轩,没有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是导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小轩直接从教师办公室内蹦跳着走到门口的走廊时,没有注意观察门口两边的状况,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原告小轩和被告小博均系小学六年级学生,具有一定的自身管理能力,对校纪校规也有一定的理解能力,某小学举证证明对学生进行了一系列的安全教育和校纪校规的教育,其尽到了必要的教育、管理职责。再者,事故发生在课间休息期间,学校不可能安排教职员工对每位学生进行跟踪管理及防护。虽然事故的发生源于学生的追逐奔跑,但活泼好动正是小孩的天性,如果要求学校的管理严格到完全限制这种天性,则可能会产生另一种不良的后果。因此,综合本案实情法院认为某小学不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侵权责任。


经核定,小轩各项损失共计12,957元。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法院判决被告小博及其家长承担事故损失80%的赔偿责任,赔偿小轩损失9965.6元;原告小轩自担剩余20%的损失。一审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01 熊孩子闯祸,为什么是家长买单?


为什么明明是小孩子之间的纠纷,判决的时候却是父母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上述案例中的小田、小雷、小轩、小博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生活中大家俗称的“熊孩子闯祸,家长买单”。


02 只要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就要担责吗?


生活中,有的家长理所当然地认为,只要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就是“当然”的责任者。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03 校园安全纠纷如何划分责任? 


对于校园安全类纠纷,首先需要确认的是受伤结果与行为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即学生受伤是否因他人开玩笑、恶作剧、追逐嬉闹等导致的。之后,需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一方有过错,一方无过错,则过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主要看学校等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尽到职责的,不担责;没有尽到职责的,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04 如何防范校园安全纠纷发生?


孩子贪玩、爱闹、好动是天性,如何在保护安全的基础上鼓励孩子释放天性,需要家长和学校的共同努力。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不能认为孩子在学校读书就把监护职责转移给学校,要注意加强孩子的安全教育,不要因不当行为侵犯其他同学合法权益。学校也要更加注意安全教育和管理,制定合理的安全制度、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撑起安全伞。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坚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