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工人受工伤后
公司和员工“互不打扰”
几个月后
身体逐渐康复
可是工作还有吗
员工工伤后,劳动关系存续引发争议
2021年9月7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23年1月11日,张某在公司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门诊治疗后即在家休息,之后双方均未提出复工要求,张某的工资支付至2023年1月11日。张某因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与公司自2021年9月7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不服裁决起诉至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
法院:劳动关系自休养期满后解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受伤后的门诊病历显示“循序渐进康复锻炼,8-10周内避免提重物”。一段时间后张某又前往医院就诊,病历显示“继续口服药物治疗”,后续再无其他就诊记录,也无其他医嘱显示休养时间。
结合《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和病历医嘱,从劳动者身体健康角度考虑,法院酌定张某伤后的休养期为三个月,即2023年1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法院判决,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张某自2021年9月7日至2023年4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
张某受伤三个月后即自2023年4月11日起至今,双方均未提出复工的要求,实际上已经处于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停发工资的一种“两不找”状态,应视为双方无继续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劳动关系事实上已自休养期满日解除。
法官:认定劳动关系须遵循当事人本意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劳动者工伤后回家休养,在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是持续存续还是解除?如果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本案中的张某受伤后在医院门诊治疗,随后遵医嘱回家休养。自2023年1月受伤至2023年7月申请仲裁,双方均未提出复工的要求,工伤后公司也未再支付过张某工资,实际上双方已经形成了一种“两不找”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再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持续存在就违背了当事人的本意,背离了事实真相,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关于解除的时间,应当给劳动者留必要的康复休养期,根据医嘱中避免持重时间的建议以及《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法院综合认定应为劳动者留三个月的休养期,劳动关系自休养期满后解除。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