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专利开放许可制度高效运行,拓展专利转化运用的模式和渠道,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全面推进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国知发运字〔2024〕19号)要求,青海省知识产权局制定印发《青海省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理指引》,请各专利权人正确理解并科学运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以较低成本获取专利技术,切实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优势转化为专利转化运用的新动能。
青海省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办理指引
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对上述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或撤回请求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公报”对专利开放许可进行公告,并在“专利登记簿”中予以记载。
一、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三)《专利审查指南》
二、办理条件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应当已公告授权并维持有效。专利权人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同时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提出(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专利权人应当声明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其开放许可的专利。
三、办理途径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写明专利号、专利权人、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等事项,并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https://cponline.cnipa.gov.cn/)在线提交办理,专利权人也可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线办理。
四、申请材料
办理专利开放许可业务时,需通过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上填报专利开放许可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的电子扫描件,详细操作流程参见本指引“七、网上办理步骤”。
(一)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该声明为标准表格(标准表格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下载),填写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不得涂改。专利业务办理系统中网上填报内容应当与《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保持一致。
2.共有专利权人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该声明在《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表格中,填写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不得涂改。
3.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与标准的简要说明。
4.由全体专利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字或签章的委托书原件。
5.全体专利权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
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局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1.《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填写及签章规范详见《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的注意事项。
2.专利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委托书。材料说明:
(1)《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第③栏中第4项前的方框必须勾选,此栏为许可方应当承诺的内容。
(2)《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由专利权人中的代表人(或专利权人委托的代理机构)签章的,需提交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证明》、《同意撤回开放许可的证明》。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材料的当日距离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中填写的许可期限届满日应当超过三周。
(3)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2000字。按照《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专利许可使用费应当以该简要说明为依据,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许可使用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引导专利权人通过普通许可等方式进行许可。
(4)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线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委托书没有固定格式,由当事人自拟,应包含以下内容:委托人和被委托代理机构的名称、委托权限,并应写明委托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声明事项。委托书应由全体专利权人(或其中的代表人)以及被委托代理机构签章。专利权人不能委托合法代理机构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签章(签字)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5)材料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五、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专利权已经终止的;
(六)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
(七)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
(八)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
(九)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六、办理费用免费。
七、网上办理步骤
(一)账号注册
(二)提交申请
(三)查看审核意见
(四)领取通知书
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登录系统自行下载通知书。
八、联系方式
电话:0971-5115610/5115617
地址:青海省政务服务中心(城西区西川南路53号)邮编:810000
来源:格尔木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